高邮市出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

09.11.2015  19:14

      日前,高邮市出台《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 ”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确定保护对象为本市户籍及外来实际居住在高邮的、基本权益失去保障或受到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主要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因家庭贫困面临辍学和自身患有重病或重残,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未成年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因遭受犯罪侵害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其他因特殊原因基本权益失去保障或受到侵害的困境未成年人等五类特定对象。

      《意见》明确了四项工作任务:建立发现报告和快速响应机制;建立调查评估与干预机制;建立分类帮扶机制;建立服务平台与保护网络。

      《意见》要求,要加大投入,建立稳定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强化责任,定期开展对各责任部门、基层政府的督导和绩效评估,严格落实跟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确保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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