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出台历史地名保护制度

24.02.2016  16:22

      为推进高邮市历史文化名城创建工作,保护和传承好历史文化地名,2月22日,高邮市根据《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结合该市实际,出台了《历史地名保护制度》。

      《制度》强调,开展历史地名保护工作,保护、挖掘、研究、利用好历史地名,对于传承文脉、存史育人,对于弘扬高邮文化、建设先进文化,对于提升地名管理水平、彰显高邮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制度》要求,坚持方便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经市政府批准公布的高邮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地名,均属于重大地名;高邮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仍在使用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拆除或者迁移地名所指称的地理实体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民政局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制度》明确,市民政局是全市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应当将高邮历史地名保护列入本乡镇(街道)、园区地名规划,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相衔接。《制度》还要求,要将历史地名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此外,《制度》还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编制的标准、范围、程序和成果应用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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