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收费期满了还要继续收?

22.07.2015  13:45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昨起征求意见,高速过路费拟一直收下去;引来反对声一片

  

  昨天上午交通运输部就新修订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对我国原有的收费公路系统原则进行了大幅调整,3年前刚刚缩短的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这次修订时重新延长了,而且拟规定我国的高速公路将长期收费并一直收费下去。这条消息在网上也引来了一片反对声,不少网友表示:给个理由先。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石小磊

  四个重要修改

  修改1

  收费公路类别调整

  我国现行的收费公路分为两种,一种是政府还贷公路,另一种是经营性公路。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将我国的收费公路分成了政府收费公路和特许经营公路。

  但是政府收费公路并不是现有的政府还贷公路换个名字,而是只包括通过政府举债方式建设的公路,未来政府管理的收费公路建设、改扩建资金将统一采取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方式筹集;新定义下,现有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的公路与原有的经营性公路一起,统一被划入了特许经营公路的范围。

  修改2

  政府收费公路“统贷统还

  统贷统还的内涵也发生了变化。此前,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与经营性高速公路一样,都是针对每条路分别测算收费年限,每一条路都有自己的收费年限,比如沪宁高速收费年限至2032年,南京机场高速则因改扩建延长收费至2029年。

  而修订后的“统贷统还”仅限于新定义下的政府收费公路,一省内所有的政府收费公路不再规定具体的收费期限,以该路网实际偿债期为准确定收费期限,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省内还有一条政府收费公路没还完债,其他政府收费公路就也要跟着一起收费。经营性公路则每条各有自己的“经营期”。

  修改3

  收费期限延长

  2012年,国家五部委清理高速公路收费时曾要求,东部地区省份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15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5年,在过去的基础上削减了收费年限。

  但是,3年后的此次修订改成了特许经营公路的经营期一般不得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高速公路,可以约定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高速公路以外一级公路及桥隧的经营期限,维持现行《条例》最长不超过25年、中西部最长不得超过30年的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特许经营公路中的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统一管理,与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收费公路中处于偿债期的高速公路实行相同收费标准,统一收费。

  修改4

  债务偿清、经营期满后仍要收费

  收费公路在收费期满后必须停止收费,这一规定被推翻。

  征求意见稿改成了,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在政府性债务偿清后,以及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后,其养护、管理资金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效率通行的原则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以解决高速公路养护费用的问题,保证高速公路正常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