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级法院九点指导意见服务供给侧改革

15.08.2016  22:08

  积极稳妥破产挽救加快推动市场出清

  本报讯(特约记者朱 旻)“五年来,全省法院共新收企业破产案件1341件,从态势看,收案量在2013年出现上升拐点,2015年更是出现加速度增长,全年新收破产案件491件,同比增长84.95%”。8月12日,省高级法院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2011至2015年全省破产企业司法处置情况白皮书》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意见》发布中,江苏法院面对近年来破产案件收案总体逐步增长,结案压力总体逐步增加态势下,推进企业破产司法处置的主要做法和进一步推进的九点具体意见引发普遍关注。

  九点意见包括做好破产申请受理审查、积极稳妥破产挽救、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重视企业破产民生保障、培育中介管理队伍等。

  积极稳妥破产挽救,《意见》明确,贯彻落实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政策引导,对于仍具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因资金链面临压力或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挽救程序;对于产能违规违法、低端低效、救助无望的企业,尽快破产清算,避免应当淘汰的产能利用重整程序变相回流。稳妥开展重整企业债务处置。债务豁免、转贷、降息、债转股、引入第三方投资人等债务处置方式的选择上,优先尊重债权人自主意愿,坚持通过协商方式尽力促成各方达成合意。

  加快破产审理进度,推动“僵尸企业”及时市场出清,《意见》明确,设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破产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优先立案受理;当事人申请减交破产案件申请费用,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准许;创设破产与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接机制,实现债务人财产网络远程查控。简化破产案件审理进程。坚持审判效率,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的债务企业,探索试行破产简易审理。狠抓破产案件期限跟踪管理。破产清算及重整案件、破产和解案件、无产可破案件分别超过十二个月、六个月、四个月未审结的,在期限届满后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报告情况。

  记者注意到,在同步发布的“江苏法院2011-2015年企业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有南京中院审理的国内首例退市央企重整案,中国长江航运集团南京油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以及无锡中院审理的江苏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等。

  “我们想通过全省破产重整、和解等典型案例的梳理,引导社会充分认识破产挽救程序价值,为挽救企业提供参照和指引。同时以一个个鲜活的破产案件实例引导警示企业家切实增强风险意识、规范意识,自觉依法诚信经营。”省法院民二庭庭长夏正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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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邓晓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