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西至骆马湖堤岸

30.03.2016  10:38

  中国江苏网3月30日讯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围合区域为:东起宿新公路、S324、宿新高速公路;西至九支渠、骆马湖堤岸;南起徐宿淮、宿新高速公路;北至水杉大道及水杉大道西延伸至骆马湖堤岸。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

  1.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2.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热电联产燃煤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在用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在2016年6月底前停止使用,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者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改用生物质成型颗粒的,必须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高效除尘器,确保烟气达标排放;逾期未改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五、禁燃区内,10蒸吨/小时以上各类在用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项目锅炉、20蒸吨/小时以上已实施脱硫脱硝且能稳定达标排放的锅炉除外),集中供热供气管网覆盖到的,应在2016年10月底前停止使用,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者采用集中供热方式;集中供热供气管网未覆盖到的,在确保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可根据集中供热供气管网建设进度同步整治到位。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六、对违反规定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或新建、扩建燃用本通告所列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城管、工商、公安、物价、质监、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工作。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九、本通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宿政规发〔2013〕2号)同时废止。

编辑: 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