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三部门联合发布新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布

04.07.2016  10:11

  近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从组织与实施、认定程序、认定条件、享受税收优惠、监督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功能及操作提要等方面,对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和指引。

  此次发布的新《工作指引》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比,有了较大调整。

  在认定材料方面,新《工作指引》将散见于认定条件中所有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在开篇“认定资料”中进行梳理,相较于2008版《工作指引》更为明确。

  同时,新《工作指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在实践中有争议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在评判标准上实行定性和定量的双重标准,评分标准更加细化,认定条件更加规范。对于企业而言,新《工作指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在知识产权评价上,新《工作指引》采用分类评价方式,更加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也更加体现了公平公正。对于按II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由于I类知识产权创造性要求更高、认定程序更为严格,转化后的价值更高,因此对I类和II类分别评价更加体现公平性,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限定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样不仅可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和公平竞争。此外,在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上不再局限于以取得证书为准,增加了企业取得授权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的方式,解决了实际工作中I类知识产权申请时间长的难题。

  新《工作指引》也明确了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且应与知识产权关联;申报过程中的“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企业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等多项认定内容。

  此外,新《工作指引》在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方面,增加了考核的内容,更加重视企业长期的人才培养的制度化设计,符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精神。这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提出了更高的创新要求。同时,明确规定编制研发费用辅助账作为考量内容,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管理。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新技术、新产业和新业态不断涌现,2008年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技术领域范围跟不上产业技术发展变化、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认定程序复杂以及后续监管不力等问题。为此,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认定办法》进行修订。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通过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激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可以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