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校车"超载严重 涉嫌危险驾驶被检方公诉

13.08.2016  20:10

  驾驶无资质“校车”接送幼儿园学生,超员率约233%。8月11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荣某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该案也系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宿迁地区据此提起公诉的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件。

  经查,荣某,男,38岁,驾驶员,沭阳县人。今年2月起荣某驾驶无“校车”资质的苏EXXXX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为该县华冲镇某幼儿园从事校车接送业务。同年5月5日,荣某驾驶该车从该县万匹乡某村搭载幼儿园学生,后沿该乡华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华冲镇某幼儿园东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该车实际载有幼儿学生员28人,跟车人员1人,超员约233%。

  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校车标牌,从事校车业务,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王桂克介绍,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王义 司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