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还能宣传吗? 市场监管部门权威解读

28.12.2016  07:14

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标法实施后,如何介绍获得过驰名商标认定,一直是我市相关企业困惑的问题。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我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其精神作出答复:商标能宣传,“驰名商标”字样不能随便用。

 

不是荣誉称号,不能用于广告宣传

 

新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014年以来,我市相关企业按照新商标法规定,更换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包装、撤掉广告宣传等。但不少企业也疑惑:创品牌多年,获得了驰名商标认定,如今怎么就不能宣传呢?两年来,我市也有一些企业因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被投诉。

 

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科相关负责人提醒我市企业,驰名商标是对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记录,是企业商标专用权受到扩大保护的客观事实。企业在请求商标权保护时,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会将是否获得驰名商标保护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但长期以来,不少企业将“驰名商标”字样使用在产品包装或宣传活动中,造成了驰名商标就是企业荣誉的错觉。根据新商标法精神,企业不能在宣传企业或者推销企业商品、服务时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更不能将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不允许自行制作获奖铜牌并张贴到企业对外宣传的荣誉榜上。

 

企业简介、标书中可作事实性陈述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复文件精神,驰名商标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违法行为。如果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科相关负责人解释,企业可以对自主商标曾经获得驰名保护的情况做事实性陈述,但仅限非宣传、非广告、非推销商品服务的场合。企业可在简介、标书中介绍驰名商标,一定要注意客观陈述,真实说明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时间和依据等,不能夸张修饰,更不能以放大字号、引号标出等方式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建立驰名商标保护长效机制

 

目前,我市有12个驰名商标,分别是光芒、亚星、艾兰得、奇美、DZ(大中)、双鱼、天鹅、皓月、赛德力、南之缘、骏马、迎春。

 

商标是区分商品来源的主要途径。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获得国际、国内公权对自主商标最大程度的保护。也只有自主商标被公众广为熟知后,才有可能被作为驰名商标保护。对于我市创品牌企业来说,驰名商标认定不是句号,企业的维权之路、品牌创建之路才刚刚开始。

 

近年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品牌引路、品质保障、标准创新”来实现转型升级,提高企业运行质态。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傍名牌,特别是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我市驰名商标企业遇到的名称字号等问题点对点帮助解决,逐步建立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