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饮用水源将分三级保护 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游泳钓鱼

03.11.2015  16:56

  【核心提示】

  中国江苏网11月3日讯 《扬州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有望近日出台。《办法》共49条,分为总则、水资源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保护、用水管理等7个章节。把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作为头等大事,水资源开发利用应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今后,水资源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将有法可循。本报特邀市水利局水政处负责人邓勇进行了解读。

  【饮用水水源分级保护】

  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游泳钓鱼

  准保护区不得建高尔夫球场

  《办法》最大亮点,在于划定了饮用水水源分级保护区,明确禁止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相关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

  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同时,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

  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沙、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等影响水质安全的养殖活动,或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禁止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停靠船舶、排筏,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多举措防水资源污染】

  禁采地下水用作水温空调

  严禁排放有害有毒废水

  《办法》规定了对水资源污染的监督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工业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填埋和各类船舶对水资源的污染。

  农业(渔业)部门应当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和高效低毒农药,科学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减少有毒有害残留物污染水源。禁止向废井、废坑、裂隙、涵洞等排放、倾倒有害、有毒、含病原体的废、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地下水应当分层开采,禁止潜水和承压水以及承压水之间混合开采。在城市、集镇等建筑物密集的地区,禁止开采浅层地下水用于水温空调。

  【水资源管理有法可循】

  擅自减免水费也可能吃官司

  瞒报开采量等也坚决查处

  本《办法》明确法律责任,擅自减免水费、瞒报开采量都有可能触犯法律。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玩忽职守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或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的;违反规定批准凿井、违反规定下达取水计划、虚报瞒报地下水开采量的;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通讯员徐敏记者姜涛

  【相关链接】

  今后取水要领许可证

  《办法》首次明确了取水许可证的领取和水资源费的缴纳。凡直接从江河湖库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不过,也有一些情形不需申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