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7月1日实施 “小摊小贩”纳入法制化管理

03.07.2016  21:50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进一步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授权,经省人大批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7月1日起实施。

      填补立法和监管空白

      长期以来,面广量大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多、规模小、条件差,难以保证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而且在监管上存在法律真空。

      此次条例颁布实施,一是填补了立法和监管措施空白。由于食品小作坊、小摊贩的特殊性,目前法律法规对小作坊、小摊贩的规范还比较薄弱,实践中推行的一些监管措施也缺少相应的法律保障。条例的制定出台,使我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于法有据,相关的监管措施有了法律依据。二是条例全面总结了我省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的成熟有效的措施,以及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并将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和监管成功经验。三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法律制度保障,形成了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社会齐参与的监管格局,有效形成监管合力,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全。

      重点突出可操作性强

      据专家介绍,条例明确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用水符合饮用水标准等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对于食品小作坊的场所环境、布局、设施、卫生管理、生产过程控制、记录管理等内容作为强制性地方食品安全标准予以执行。鼓励行业协会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要求。

      条例规定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引导和扶持措施。规定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区域生产经营,也可建设特色食品街区,为食品摊贩经营提供统一摊位,并提供水、电、垃圾处理等便利。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培训,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条例设定了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本次立法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部门、登记条件、登记程序和登记证管理等要求,对食品小作坊实行事先准入管理。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和确定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摊位明显位置张挂信息公示卡。通过强化食品摊贩信息公示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为小作坊小摊贩划“红线

      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本次立法规定,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一)乳制品、罐头制品;(二)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三)保健食品;(四)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等。

      本次立法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要求、进货查验、凭证记录留存、食品包装标识、禁止行为、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重新开业前7日内报告、证照公示和食品摊贩信息卡公示、经营区域时段要求、经营要求、不得有的行为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要求。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农业、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有关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食药宣

                                (新华日报,2016年7月1日,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