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食品安全问题维权 保留证据可索10倍赔偿

16.03.2016  11:01

  中国江苏网3月16日讯 记者从市食药监局了解到,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发现食品有问题,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哪些情形可以使用10倍赔偿金的规定?记者找到几个生活中的案例,请市食药监局专业人士进行解读。

  杨女士在一家超市购买了几瓶某品牌的奶茶,回家后发现,该奶茶的产品配料表中虽然标示配料中含有“氢化植物油”成分,但却没有在产品营养成分表内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于是以奶茶预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超市给予十倍赔偿。超市方面予以拒绝,理由是奶茶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厂家资质与检测报告齐全,是否标示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属超市过错。

  针对这样的情况,市食药监局专业人士给出评析:超市应给予十倍赔偿。《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此案例所涉奶茶明显与之相违。《食品安全法》第26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第67条指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超市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已经实际销售,显然难辞其咎。

  同样是超市,顾先生购买了两袋大米。大米外包装袋上写明生产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产品执行标准为NY5115-2008。经上网查找,顾先生发现该标准早在2013年6月26日被废止,且于2014年1月1日停止施行,遂要求超市作出十倍赔偿。超市认为,使用已废止标准属实,但大米质量合格,且大米并非其所生产,应找大米的生产厂家索要赔偿。

  超市是否有责任给予赔偿?市食药监局给出肯定的答案。理由是,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简而言之,顾先生具有索赔的选择权,超市只能先行担责。

  对于食品安全投诉和维权,市食药监局提醒广大市民,购买食品时应关注商品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因疏忽大意而购买到已过期的定型包装食品,或购买到仍在保证期内的食品发生霉变、有异味、有杂物等情形的,均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维权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在索赔时需举证证明其与商家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商品包装标识不实的事实,日常生活中注意索取、保存销售小票、发票以及产品包装、剩余产品等,以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记者刘璐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