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关于做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十条意见》

11.09.2015  10:40
   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局(处),军事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预防处:

  现将《关于做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十条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

  2015年6月4日

   关于做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战略的十条意见  

  面对“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各级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应围绕大局,立足职能,在加大惩治腐败犯罪力度,依法严厉查办破坏、危害、阻碍“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各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打击犯罪的积极、特殊预防功能的同时,不断探索创新举措和方法,拓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域,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提供积极有效的职能服务和法治保障。

   一、强化主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局意识。  

  推进“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战略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新的期待与要求,也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拓发展带来了新的更广阔的空间。各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树立和增强主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大局意识,特别是“一带一路”核心区以及沿线省份、节点城市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敏感性,明确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功能定位,自觉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融入战略实施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切入点和结合点,切实做到“一带一路”在推进,预防部门有行动,实现预防保驾,法治护航,积极为“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有效提供职能服务。

   二、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和整体谋划。  

  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主动与发改、商务、财政、金融、交通、外事、税务等具体负责“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沟通,建立联席会议等机制,搭建协调预防工作、谋划预防活动、交流预防信息的平台。及时了解掌握“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规划部署、政策举措、工作要求等,及时了解掌握涉及“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重大投资、重大项目等情况。各省级院要开展预防需求调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中的预防需求并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加强工作整体谋划和科学统筹安排,及时完善工作思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实化落实措施;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和支持,使预防工作与“一带一路”战略实施合拍共进,更具有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围绕重大项目建设提供预防服务。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优先领域。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抓住交通、能源、通信、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关键通道、关键节点和重点工程,建立工程建设腐败预防监督机制,推动健全公开透明机制。推动实行并严格落实工程立项报告和腐败犯罪风险防控报告“双报告”制度。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重大项目在提交立项报告的同时提交腐败犯罪风险防控报告,明确腐败犯罪风险防控措施,明确预防责任主体和责任要求。围绕工程建设中的重点环节和岗位积极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咨询、腐败犯罪风险预警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帮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完善内部防范机制,堵塞制度和监管漏洞,确保重大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工程项目预防工作要建立档案,规范记录预防工作开展情况。

   四、围绕维护国际贸易流通秩序提供预防服务。  

  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国际贸易流通、电子商务活动将更加活跃、方式将更加多元、领域范围将更加拓展,各类腐败犯罪案件也会进一步增多。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加强对国际经贸领域腐败犯罪的预防,对通过办案和其他途径发现的可能导致腐败犯罪产生的隐患和苗头及时告知预防对象,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建议,防患于未然。积极与公安、司法、商务、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部门进行联系沟通,共同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合作。积极推动在自由贸易区或国际贸易集中区、产业聚集区设立的检察室、检察工作站等派驻机构履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职能。

   五、围绕防范金融风险和投资安全提供预防服务。  

  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各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要通过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进一步提高相关金融从业人员廉洁意识和腐败犯罪防范意识。协助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异常行为的识别、评估,及时开展预防诫告,积极提出预防金融从业人员利用金融产品、融资工具、支付方式等实施的腐败犯罪的对策建议,防范金融领域腐败犯罪风险,切实维护投资安全。加强与金融机构以及亚投行、丝路基金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协商建立预防合作机制,积极预防金融领域腐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