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6月实施 3岁以下需和父母同住

27.05.2017  16:32

  交汇点讯 “六一”国际儿童节将至。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于今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1起施行。

  27日,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共青团江苏省委共同召开《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新闻发布会。交汇点记者了解到,今后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三周岁以上,父母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事项,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条例》关注“校园欺凌

   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参与警示教育

  被高年级学生收“保护费”、被同学拳打脚踢,怎么办?随着全国各地校园暴力事件频发,即将实施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也将关注点聚焦在校园暴力上。交汇点记者注意到,《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在学校内外实施欺凌和暴力的未成年人,学校、家长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谈话,情节较重的,公安机关应当参与警示教育。对实施的欺凌、暴力行为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同时,《条例》也关注了事发后的心理建设,规定“欺凌和暴力事件处置后,学校应当对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未成年学生进行跟踪观察和辅导教育”,同时保护未成年人隐私,规定“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信息,不得泄漏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注意减轻孩子的心理负担。

  在预防犯罪方面,《条例》也给出了举措,规定“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防止滋生犯罪的种子。

   条例》共设六章六十二条

   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留守儿童生活照料等具有江苏特色

  江苏省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刘成林介绍说,《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共设六章六十二条,分为总则、一般预防、重点预防、特殊预防、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条例立足江苏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未成年犯罪预防。比如,外出务工人员带着子女到苏南地区打工的比较多,而苏北地区出现留守儿童的情况比较多。针对这样的实际情况,《条例》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及留守儿童生活照料等方面都给予了规定。”刘成林告诉交汇点记者。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同时,为保证那些跟父母一起外出的宝宝们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条例》进一步指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对于三周岁以上的留守儿童,《条例》规定“父母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事项,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这样一来,即便父母不在身边,未成年人生活照料也有了依靠。

   全省启动条例“宣传月

   举办情景剧大赛、模拟法庭大赛等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公丕祥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与社会和谐稳定。《条例》的出台,标志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进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对于维护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深远意义。

  团省委书记、省综治委预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王伟告诉交汇点记者,伴随着《条例》即将实施,自5月27日起在全省启动条例“宣传月”,以“守护希望?共筑未来”为主题,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并举办中小学生自护情景剧大赛、中职中技在校生模拟法庭大赛及“青春自护?平安暑假”等特色教育活动。

  同时,针对留守未成年人等五类重点未成年人群体,深入实施“六大行动”,全面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成长护航工程”。此外,用好市、县两级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台,为涉罪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法律咨询和个案维权服务;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强化公检法司等部门在案件办理中的衔接配合;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创建,调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共同推进涉罪未成年的权益保护。

  通讯员 王晓燕 交汇点记者 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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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