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有了紧箍咒 不得设有效期单张限额不超一千

29.03.2017  09:50

  长期以来,预付式消费备受消费者诟病。3月28日,《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记者留意到,相较于草案,修改稿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预付卡发放、金额、时效和退款条件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预付卡单张限额不超一千

  如何控制预付式消费风险是正在制定中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重要内容之一。本次修改稿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在修改稿中规定,明确“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同时保留了“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的规定。二是增加了退还利息的内容。三是增加“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付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的规定,明确将预付式消费卷款逃逸的行为纳入欺诈。

  修改稿中明确经营者发行超过规定限额预付卡,或者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使用个人信息最高可罚50万

  有的委员提出,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的突出问题、热点问题,建议完善相关条款,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因此,修改稿做了如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和具体规则,并经消费者同意。但法律、法规要求登记消费者信息的除外。”增加“消费者明确要求经营者删除、修改其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予以删除、修改”这一条款。增加“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规定,明确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信息保密的具体义务。

  在法律责任上,对“未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致使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或者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餐饮收费要明示,商家要提供免费餐具

  针对一些地方出现的“天价餐”问题,一些委员提出,餐饮业不合理收费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加以规制。因此,增加“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同时,将草案第四十一条修改为:“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该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作为该条第二款。

  扬子晚报记者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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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