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靖江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1.03.2017  19:02

昨天,记者从市财政局、物价局获悉,4月1日起,我市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收费,预计全年减轻企业及个人负担4500万元左右。

 

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以及江苏省财政厅文件要求,此次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包括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房屋转让手续费、白蚁防治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包括预防性体检费、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等;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项政府性基金以及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新规实施后,将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按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我市财政局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者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收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