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出台13项管理措施守护卫生城市
中国江苏网6月18日讯 (记者 侯苏雨 通讯员 申越)经过四年努力,2015年3月24日,宿迁市正式获得国家卫生城市表彰命名。然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是一项永不竣工的工程,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6月17日,记者从宿迁市创卫办获悉,《关于加强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将出台,《意见》明确了“重心下移、属地管理”,“标本兼治、条块结合”,“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全民共建”,“科学考核、奖惩激励”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五项基本原则。
“自从创卫后,宿迁的空气变好了,道路干净了,城市也更加美丽了,但现在却经常看到一些老问题又‘卷土重来’!”生活中经常能听到市民这么抱怨。历时四年的创卫工作,已经获得了广大市民的普遍支持和认可,但是随着一些地区、单位在城市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滑坡,老问题又出现了“抬头”的趋势。
国家卫生城市并不是一劳永逸的,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城市每满3年复审一次。根据复审结果,全国爱卫会对符合标准的城市予以重新确认;对未达标准的城市,暂缓确认,并限期1年进行整改;再次复查仍不合格者,撤销其命名。“出台这份《意见》,不仅是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需要,也是保持国家卫生城市荣誉称号的需要,同时也符合了广大市民的期盼和要求。”宿迁市爱卫办主任倪川介绍。
据了解,《意见》在“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环境卫生、便民服务设施、市容秩序、交通秩序、物业小区、公共卫生及食品安全、农贸市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园林绿化、病媒生物防制”等13个方面提出了要求。同时,《意见》完善了长效管理的相关机制,并加强了对相关区和部门卫生管理工作的考核。《宿迁市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办法》作为《意见》的附件配套出台,对市区6个地区(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宿工业园区、项里景区)和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卫生计生委等28个部门、单位,设立各区考核细则6大项39条,各部门、单位考核细则共性目标4大项11条及若干个性化目标;按照考核得分,设定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对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的扣除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保证金;对在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及复审工作中影响宿迁市大局的,按照《宿迁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编辑: 莫小羽、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