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遭处罚

05.06.2015  12:21

编者按:2015年是新《环保法》实行的第一年,为强化环保法治宣传,从本期开始,市环保局将梳理近年来发生的环保典型案件,予以点评解析,以提高全市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

 

案件简介:靖江经济开发区从事物流码头的某公司,经营货种为废钢、钢材、铁矿粉、球团及机械设备,项目于2011年11月经江苏省环保厅批准建设,在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也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13年元月投入使用。2014年7月23日晚,该公司在自动输送装置和水喷淋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为赶生产进度,在台风来临时用抓斗机进行铁矿粉的装卸活动,使粉尘向大气环境无组织排放,对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引发群体信访事件。

 

靖江市环保局经调查取证和集体审议,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靖江市环保局于2014年7月3日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并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废钢、钢材、铁矿粉、球团及机械设备”项目的运营。

 

执行情况: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动缴纳罚款10万元,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申请办理了省环保厅的试生产核准通知书。

 

案件点评: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提出试生产申请。试生产申请经环保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办法》第十条规定: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保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对试生产超过1年仍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可认定为正式投入生产,环保部门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