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伟:做个有情怀的法律人
2020年6月2日,一路跌跌撞撞中走过6年时光,连云港“药神案”终于迎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审的15名被告人均被改判。一审法院认定的销售假药罪被改为非法经营罪,14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均有所减轻,另有1人被判无罪。
因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需要,此次宣判采用了网络视频的方式进行。
接到二审判决结果,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韦伟律师不禁长舒了一口气。他是该案唯一被判无罪的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律师。“该案的改判,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是个好消息,而它背后所彰显出来的我国法治的进步,同样令人鼓舞。”他说。
文/彭川
法律刚正不阿,但绝不应当冰冷
韦伟,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纪律委员会主任、京师金陵刑事辩护中心主任。在连云港“药神案”一审进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阶段时介入。
接受委托后,韦伟迅速通过阅卷及与当事人沟通,掌握了案件的基本情况。2011年至2014年7月间,林某某等15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先后购进大批印度生产的无进口批文的易瑞沙、格列卫、特罗凯、多吉美等抗癌药,并加价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在5万元到590万元不等。
“这些药品的外包装均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也都没有中文标识,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韦伟说。
他表示,按照当时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应批准而未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很显然,在法律意义上林某某等人销售的抗癌药属于拟定的“假药”,确属违法行为,韦伟律师说,“整体上,想为相关被告人做无罪辩护,难度很大。”
韦伟律师判断,这些被告确有从销售“假药”中牟利的行为,但是,这些药品已在国外获批上市,实践也证实了它对患者确实具有一定的疗效,并非医学意义上的假药。
因此在辩护律师的内心,他是同情这群被告人的。
这类被认定为“假药”的仿制药,因为便宜得多的价格,近年成为中国诸多癌症患者最后的救命稻草。仿制药被贩卖的背后,是患者生命健康权与当前药品管理秩序的冲突,是一场情与法的碰撞。
“抛开专业与理性来说,我内心还是为这些被告人抱不平的,但法律没有更改之前只能执行。”韦伟律师感慨的表示。
他一开始确立的辩护策略是确保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力争无罪的结果。
在一审的辩护意见中,韦伟律师提出自己的当事人曹某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不认为是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初犯应当免于刑事处罚。他指出,关于销售假药罪的界定,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为“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虽然后来刑法修正案(八)又去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定罪要求,但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韦伟律师表示,“通过综合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保护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才是销售假药罪立法的核心意旨。”本案中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假药”是因未经批准进口而以假药论处的法律拟制假药,但其疗效和质量并不假,甚至比许多有批文的抗癌药更有疗效。并且,本案公诉人此前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也承认:“目前尚没有证据显示涉案药品对人体造成伤害,这有别于对人体造成伤害,延误治疗的假药,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
“法律的执行应当刚正不阿,但绝不应当冰冷。该案情况特殊,在适用法律时我们应当深刻理解立法的本意,不能僵化执行。”韦伟律师说。
他还对自己当事人曹某某的涉案金额、其它犯罪量刑因素提出了辩护意见,并指出我国当前的医药定价及管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也是造成该类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这些意见切中要害,引起了诸多共鸣,可惜的是并未能取得最理想的辩护结果。
2018年8月31日,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林某某等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15名被告人销售假药罪成立,分别对其中林某某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到三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对被告人马某、曹某某、马某某三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在被告人王某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判决看似冰冷,但也不是完全没有“松动”的迹象。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并对部分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因此该判决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这时,另外一个几乎同时期发生的案子正因为一部现象级电影的热映,引发全民对代购、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引发刑案的关注和讨论,“风向”正悄然发生改变,而这给连云港“药神案”也带来了新的转机。
案件改判,彰显法治进步
2018年7月5日,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巨大讨论。
这部电影让很多普通民众知道了印度仿制药的存在。
有相关人士曾表示,当时服用正版抗癌药易瑞沙一个月的费用大约需要五六万,服用印度购买的仿制药则只需两三千块人民币,而不少患者反映其药效几乎一样。
韦伟律师介绍,连云港“药神案”发生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林某某等15名被告人均是在2013年12月27日以后陆续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而电影《我不是药神》中的原型人物陆勇是在2013年11月2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22日被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两个案件几乎发生在同一时间段。不过,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不同点是,陆勇并没有加价出售仿制药。”韦伟律师说。
一方面是专利抗癌药物价格高昂,未列入医保报销范围;一方面是地下渠道的仿制药疗效好、价格低,却并不合法。在此背景下,陆勇一案在法院审理期间,上百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对陆勇免予刑事处罚。
2015年2月26日,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多方考虑后,对陆勇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同时还发布了《关于对陆勇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案决定不起诉的释法说理书》。其中指出,陆勇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和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但其行为对这些方面的实际危害程度,相对于白血病群体的生命权和健康权来讲是难以相提并论的。如果不顾及后者而片面地将陆勇在主观上、客观上都惠及白血病患者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显然有悖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
韦伟律师说,“这种处理结果,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
陆勇一案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后,更是引起全民“围观”,随后现实版的“药神案”纷纷浮出水面,并且从结果来看,涉案被告几乎都获得了轻判。这好比刺破黑夜的一缕曙光,渐渐驱散了连云港“药神案”前行路上的阴霾。
2019年5月20日,连云港“药神案”二审开庭,韦伟仍然坚持自己此前的为当事人曹某某无罪辩护的辩护观点。这期间,变化悄然发生。2019年8月,《药品管理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的《药品管理法》删除了原来“按假药论处”的相关条款,并在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这对于该案全体被告人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韦伟说。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既给了司法机关审理“药神案”的法律依据,也给了法律代理人、当事人重新辩护的理由。2019年12月2日,二审检察员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补充意见,认为根据二审期间修订并于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未经批准进口的境外药品不再按假药论处,林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但林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依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终于,2020年6月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江苏微法院”采用互联网开庭的方式宣判,15名被告人均获减刑,曹某某被判无罪。
对于二审的改判,韦伟表示,首先,这是法院依法纠错的司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对尚未生效的一审刑事判决进行依法改判。其次,《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及其背后的原型案例分别从媒体舆论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对推动我国法治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修订,做出了巨大贡献。最后,在这类案件中,每个辩护人都在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好的判决结果与每个辩护人的付出是分不开的。
“一系列药神案的改判,彰显了我国法治的进步。”韦伟律师说。把能为患者“续命”的、境外合法上市的特效药认定为假药,既不符合这类药品真实情况,也与公众认知存在偏差,还忽略了患者感受,所以修改法律规定是必然要求。
2018年以来,有关进口抗癌药的好消息不断,如零关税、政府集中采购、纳入医保报销目录、加快创新药进口上市等等。以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报销目录为例,这些药品与平均零售价相比,平均降幅达56.7%,可大大减轻患者用药负担。不过,从规范市场、保障患者合法权益角度来说,有关执法部门对于违法销售印度仿制抗癌药,仍有治理必要。“毕竟,从不规范的渠道买到质量不过关的假药的概率,还是更高的。”韦伟律师说。
“连云港是我很喜欢的地方”
自2007年从事律师行业以来,韦伟律师在刑事辩护、金融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诸多的成功案例。
韦伟律师与连云港这座充满生机的城市有着某种特殊的缘分。
“连云港是我很喜欢的地方,在这座城市我代理过几起比较成功的案例。”韦伟律师说。比如,2015年连云港市东海县李某涉嫌在农机销售过程中诈骗国家财政补贴85.85万元、对单位行贿65.5万元一案,当地检察院建议量刑十年以上,自己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一审经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无罪;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他本人又作为二审辩护人代理该案,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了抗诉,维持原判。该案对江苏省内很多其他地区同类案件的审判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又如2016年连云港市灌南县吴某某涉嫌放火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二人轻微伤案,如果罪名成立量刑将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韦伟作为辩护律师代理该案后,成功地让检察院改变定性,以失火罪提起公诉并最终被江苏省灌南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吴某某失火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做个有情怀的法律人
韦伟自视为律师中的“另类”,不喝酒、不抽烟的他,平时就喜欢健身,看篮球、足球比赛。
据其回忆,他父亲当年从部队转业后到了老家沭阳法院从事法官工作,耳濡目染之下,他自己便对法律产生了浓厚兴趣,因此后来选择了法律专业。大学毕业后,2005年他第一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就顺利通过,于2006年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2007年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执业14年来,他始终按照“专业、严谨、高效、协作”这八个字来严格要求自己,同时也用它来要求、约束自己的团队。
如今,韦伟在律师事业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加入了中国民主建国会,担任的社会职务包括:第七届南京市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分析与评价专业委员会专家组成。是江苏新闻广播电台《高爽说法》、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聘为常年律师嘉宾;被南京市律师协会和南京人民广播电台共同主办的《法律365》栏目被评为2016年度“十大风采律师”、2017年度“最受听众喜爱律师”。专业方面凭借出色表现,2018年3月被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南京市律师协会秦淮工作站评为“优秀律师”;2019年1月被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优秀学员”;2020年6月被南京市律师协会表彰为“2019年度优秀金融保险业务律师”。
在韦伟看来,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应具有法学家的功底、演讲家的口才、文学家的素养、哲学家的思辩、政治家的谋略。“我感觉自己距离这些要求还有很远的距离。”他谦逊地表示。
韦伟说,“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我坚决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句话是对其职业生涯影响最大的一句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都应当能得到有效保障,每当这种权利遭遇威胁,都需要有人能够站出来,坚定不移地去捍卫它。
回顾自己这14年的律师职业生涯,韦伟觉得律师走的是一条布满鲜花与荆棘的道路,一路上,无论是顺利时,还是身逢坎坷时,他始终坚守着自己内心从职业生涯一开始便确立了的“做个有情怀的法律人的梦想”。
未来,他希望中国的法治事业不断进步,律师能拥有更好的执业环境,社会各界能够更加理解律师这个群体。“也希望能够打造好自己的团队,带出几个出色的徒弟,不辜负每一个当事人的信赖。”韦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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