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案再审胜诉

21.01.2017  00:05

2016年12月30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浙江温州市民金某诉我台《非诚勿扰》节目商标再审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广东高院认定我台对“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具备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性使用,但提供的服务是典型的“电视文娱节目”,不是“婚恋交友”服务,因此,我台不构成商标侵权。至此,这一跨度五年多、历经三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终于在一波三折后画上了句号。

  自2015年12月二审法院改判认定《非诚勿扰》系以电视节目形式提供婚恋交友服务、构成商标侵权,并判令立即停止使用该节目名称以来,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自收到二审判决后的一年时间里,在总台党委的重视、关心、指导以及分管台领导的直接带领下,法务部与卫视频道通力配合成立专项工作组,全力以赴做好再审各项工作,包括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向各级行政主管机关汇报案情、向商标总局申请对方商标无效及撤三;在全国范围内选聘知名律师,并配合律师搜集大量再审证据材料,先后多次集中讨论并反复修改质证意见及代理意见,帮助律师对广电行业及电视节目的生产制作有了系统准确的认识;参加专家论证会及行业协会论坛,将专家意见整理后寄送法院作为参考。在充分准备及应对的基础上,该案最终迎来了胜诉的完满判决。

近年来,围绕热门电视节目名称引发的“抢注”和“侵权”案件屡有发生,《非诚勿扰》并非孤案。由于其典型意义,《非诚勿扰》再审案判决结果被包括央视在内的多家主流媒体广为宣传报道。该案的最终胜诉,不仅维护了我台知名节目的品牌价值,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而且为整个广电行业关于综艺节目属性以及节目名称保护等提供了重要参考和典例指引。该案裁定结果提示我们,在节目的研发及运营过程中必须切实增强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加强自有商标品牌的建立与维护,在节目命名之初就应当积极做好商标的检索和注册工作。(吴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