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你图的是利息,人家要的是你本金!

15.07.2016  15:11

江苏省检察院发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情况,提醒:

你图的是利息,人家要的是你本金

  14日,省检察院发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情况:去年1月至今年6月,江苏检察机关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854件1595人,依法提起公诉759件1306人。其中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667件1162人,起诉集资诈骗罪案件92件144人。

  无论穿上什么“马夹”,只要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检察官提醒:千万捂紧钱袋子,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省检察院公诉一处检察官王燕分析,非法集资案件的很多被告人注重“包装”——以公司、合作社等作幌子行非法集资之实。这些公司具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也有固定办公地点、齐备的办公机构。对外宣传时,往往打着公司旗号,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投资项目的名义,通过发传单、口口相传、以人传人,或打电话、发短信,或通过网上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有的被告人还出具借款凭据,并约定高额利息,从形式上看与正常民间借贷无异。但无论非法集资的犯罪手段如何变换花样,万变不离其宗——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作诱饵非法筹集资金。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情况看,被告人给付的年息一般在20%以上,甚至高达72%。

  近年来出现了以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搭建网络投资、借贷、理财平台,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此类犯罪新动向。比较常见的是P2P网贷平台,由于门槛低,平台搭建容易,近两年社会上出现大量P2P平台,但因缺乏有效监管,滋生许多非法集资犯罪。仅上半年,全省检察机关受理此类案件6件。由于这种非法集资披上“互联网+”的外衣,犯罪分子在宣传时有意识地将其包装为一种“金融创新”,极具迷惑性和欺骗性,犯罪初期被害人识别的难度极大。

  同时由于互联网天然的联通性和递增效应,此类金融犯罪的被害人数量要远远多于传统线下犯罪。如淮安市清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3年5月、6月,熊刚伙同他人开办淮安市融鑫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银监部门批准的情形下,以公司名义成立“乾坤贷”网贷中介平台,吸收社会公众存款6200余万元。此案有169名被害人报案,有740万余元不能退还。去年11月,熊刚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王燕分析,非法集资犯罪持续时间长,参与人数多,涉及地域广,集资额特别大,动辄上千万,甚至达到数亿元。案发大多因为被告人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高额利息。案发后,巨额集资款追回难,被害人往往损失惨重,上访事件多发,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据介绍,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集资方式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的,均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根据相关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予以保护;如果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

  本报通讯员 卢志坚 本报记者 王晓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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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