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非法集资”案件七年间猛增22倍

29.07.2015  13:37

  7年间,案件量增加了22倍!如果按照股市的观点来看,“非法集资”绝对是一只“妖股”。而“非法集资”的人之所以混得那么“”,其根本并不在于他们的本事有多么大,而在于参与者的贪欲。28日,南京中院召开“非法集资与司法预防”新闻发布会。法官表示,非法集资案件的受害人,其实与传统意义上抢劫盗窃等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因为他们并非完全被动的受害者,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主动参与、想获取暴利的动机。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擦亮眼睛,认真辨识此类骗局,保住自己的血汗钱。

  对于当下“非法集资”案件的发案情况,南京中院法官用了“井喷式爆发”五个字来形容。数据显示,2007年,南京全市只受理了非法集资案件2件4人,此后直到2010年发案均不多。2010年是个“拐点”,全市受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猛增到18件34人,此后两年略有下降,2013年则再次走高,猛增到46件100人。2014年至今,受理数量依旧保持高位,南京地区共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共计46件70人,涉案金额竟高达人民币50亿元,集资参与人数多达8000人。

  据统计,南京目前的案件主要集中于秦淮区和鼓楼区,其中秦淮法院、鼓楼法院分别受理16件、22件,占全市受理案件总数的82.6%,远远高于其他基层法院受理数量。

  法官介绍,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激增与投资渠道不畅、经济下行等大环境因素有关。而2014年、2015年已经审结的26件案件中,有财产可供发还的案件仅有11件,导致案件审结后涉诉信访问题依旧存在。

  南京中院法官告诉记者,当下非常时髦的P2P平台,已经成为非法集资高发领域。近日,秦淮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通过P2P平台进行的借贷纠纷。王某通过P2P平台向外“放贷”,钱借给了素不相识的陌生人,汇出90多万元借款后,本息全无。王某将实际借款的陌生人告上法庭索赔,但却因为王某是与P2P网站签订的电子协议,授权网站将她的钱拿出放贷,与被告之间并未形成借贷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王某的诉请。也就是说,王某只能向P2P平台讨要,而不能向实际借款人讨要。

  法官介绍,P2P金融指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近年来,南京因为P2P平台引发的纠纷不断增长,仅秦淮法院一年就受理了30多起类似案件,其中有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早在2013年,由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上,P2P这一网络借贷平台已经被列为须高度关注的风险领域之一。

  证监会后来发布的数据称,2014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是2013年全年的11倍、16倍和39倍,成为目前非法集资的重灾区。此类案件有一些是以P2P为名行集资诈骗之实;另有一些则是从传统民间借贷、资金掮客演化而来,以开展P2P业务为噱头,主要从事线下资金中介业务,开展大量不规范的借贷、集资业务,极易碰触非法集资底线。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P2P网络借贷属于信息中介机构,只能进行“点对点”、“个人对个人”的交易撮合,不能充当信用中介,投资者签订借款合同的对象不能是平台本身。P2P本质上是向陌生人出借自己的资金,属于较高风险类的投资,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要警惕一些通过论坛、网帖甚至街头路边、市场集市等线下渠道以“P2P”名义招揽客户的机构组织和人员。

  2010年11月,王旭刚、孙斌在天津注册成立天津亿泓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泓公司),王旭刚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孙斌任董事长。二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天津亿泓基金,进行非法融资。2011年3月,李萍与王旭刚商定代理销售天津亿泓基金。后李萍在南京市设立江苏分公司,自任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并发展分理处经理,经理再发展业务员,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自2011年3月至12月,李萍手下的8名业务员各吸收资金100余万至5700余万不等。法院审理后,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二审上诉后,南京中院裁定驳回上诉。

  就此案例,法官提醒广大公众,对以下情况要保持高度警惕:1.明显超出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尤其是没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资格、频繁变换公司及投资项目名称;2.许诺超高收益率;3.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或即时交付本金即给予部分提成、分红、利息;4.在街头、超市、商场等人群流动、聚集场所摆摊、设点发放“理财产品”广告,尤其以老年人为主要招揽对象;5.在发放的宣传单上印制领导照片、所谓的领导讲话、重要会议文件内容,用以证明所推销的投资、理财项目受国家支持;6.怂恿群众将个人房产进行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或“理财产品”;7.招揽群众参加在宾馆、饭店、写字楼举行的“投资”推介会;8.通过群发短信、电话等通讯方式推销“投资项目”。

编辑:兴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