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非法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行为的意见征集

10.06.2015  18:13

              长期以来,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销售实行“专产专营”、“不得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的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更是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卫星电视接收和播出管理工作,连续出重拳治理和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非法销售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取得明显成效。但擅自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仍然存在。如何进一步净化数字播出环境,打击非法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行为,对此,您有什么好的想法和建议,请按下列方式联系我们(本次活动截止到2015年7月20日)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信息中心(南京市高云岭56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