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靖江段沉船事故:两名责任人被建议追刑责

19.11.2015  09:51

  今年1月15日, “皖神舟67”轮试航过程中在长江靖江段翻扣沉没,现代快报1月17日曾报道。“皖神舟67”是一艘拖轮,长30米,重368吨,由安徽蚌埠神舟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去年10月,从安徽拖至靖江博泰船厂进行舾装作业。11月10日,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公布了调查处理结果,此次事故被定性为重大船舶翻沉事故,一共造成2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180万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皖神舟67”轮在全速航行时,采取大舵角转舵操作,船舶倾覆力矩超过复原力矩,致使船舶倾覆,船舶进水后翻扣沉没。

  蚌埠神舟公司未能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美国船级社现场验船师工作失职,中国船级社芜湖分社验船师未按规定实施船舶检验,地方经信部门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是导致事故的间接原因。

  调查处理结果公布了对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其中,蚌埠神舟公司“皖神舟67”轮项目经理金叶贵等6名责任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鉴于其中4人已死亡,美国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检验机构验船师虞壮志、蚌埠神舟公司江苏泰州靖江交船处实际负责人罗传兵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蚌埠神舟公司总经理汪六五、蚌埠神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生产部部长刘时进、蚌埠神舟公司工会主席兼生产部副部长刘西华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被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撤职处分。

  蚌埠神舟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技术部部长刘国强等10人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蚌埠神舟公司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被建议由蚌埠市安监局对其罚款150万元,美国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被建议由国家安监总局指定上海市安监局对其罚款100万元。(尹有文)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