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口供”案件更需夯实证据

05.11.2015  12:25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核心是庭审实质化,而庭审实质化的关键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通过强化证据裁判意识,采取“转观念、早介入、严审查、巧应用”四项举措办理“零口供”案件,有效提升了案件办理质量。

   

        借题发挥转观念,稳步提升驭证能力。一是做好是非题。通过专题培训、案例通报会等方式,帮助干警正确树立“证据为王”理念,充分认识过分依赖口供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严重后果,注重从一些反面事例上吸取经验教训,为克服口供情结打下思想基础。二是做好假设题。制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风险排除机制》,办理口供证据比重大、存在翻供风险的案件时,重点对可能出现阻碍案件认定和有罪判决的部分进行论证,提前做好防范预案。三是做好应用题。制定统一的刑事案件证据审查使用规则,引导干警立足客观证据进行全面审查,逐步从传统的“口供中心主义”模式转到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

   

        关口前移早介入,全程筑牢证据体系。一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充分发挥派出检察室作用,在得到案情通报或案件立案后的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严把事实证据关,围绕诉讼证据标准全面收集客观证据,避免因取证不及时、不得当导致证据的物理属性和时间属性消失。二是密切跟踪,强化衔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和《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提出后续的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为案件起诉工作织密证据链条。三是巧妙借力,反客为主。积极扭转办案干警对辩护人的抵触情绪,采用专人接待、定向联络、主动约谈、通知提交意见书等四项措施,积极做好律师接待工作。对“零口供”案件,一律通知辩护人提交书面法律意见书,辩护人约谈率达100%。

   

        步步为营严审查,层层夯实定罪基础。一是对外围证据实行“四性”审查。对口供以外的证据,开展立体式审查,即合法性审查、关联性审查、客观性审查和链接性审查,看证据之间,特别是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之间是否能形成相对完整闭合的证据锁链。二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实行双向审核。结合其他证据,审查辩解的合理性,特别要注重细致分析并找出犯罪嫌疑人辩解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引导公安机关进行反向查证,寻找再生证据。三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实行迂回战术。对“零口供”案件制定周密的讯问方案,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侧面了解,讯问中注重察言观色,运用缜密逻辑推理与耐心释法析理使其如实供述,从而发现或证实犯罪事实。

   

        综合施策巧应用,立体强化指控效果。一是主动作为,做足功课。对公安机关引导侦查取证,促使其从“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与法院刑事审判庭加强沟通协调,明确“零口供”案件间接证据定案标准,减少认识分歧。二是攻心为上,分而治之。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共同犯罪中个别人“零口供”的案件,实施分化瓦解策略,对认罪悔罪、坦白交代的同案犯,提出对其酌情从宽处理的公诉意见;对有证据证实拒不供认的,建议酌情从严处罚。三是正面交锋,以理服人。选派出庭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业务骨干与案件承办人共同出庭,相互配合,强化指控效果,充分运用庭审讯问技巧,科学举证质证,破除“零口供”被告人“不供述就无法定罪”的侥幸心理,通过庭审督促其认罪悔罪。

   

        (作者单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