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允许险资投资创投基金 输血小微企业

17.12.2014  13:56
            保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本要求、行为规范、风险管控、监督管理方面等进行了具体规定。《通知》明确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依法设立并由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主要投资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创业企业是处于初创期至成长初期,或者所处产业已进入成长初期但尚不具备成熟发展模式的未上市企业。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符合5个条件,一、依法设立,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历史业绩优秀,累计管理创业投资资产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二、为创业投资基金配备专属且稳定的管理团队,拥有不少于5名专业投资人员,成功退出的创业投资项目合计不少于10个,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投资决策人员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管理经验,其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企业管理运营经验;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跟进投资机制、资产托管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管理的不同资产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四、接受中国保监会涉及保险资金投资的质询,并报告有关情况;五、最近三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资金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不是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的首只创业投资基金,《通知》规定要具备一、所投创业企业在境内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优秀的管理团队和较强的成长潜力,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无不良记录;二、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三、单只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四、基金普通合伙人(或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关联方、基金主要管理人员投资或认缴基金余额合计不低于基金募集规模的3%。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具备股权投资能力,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纳入权益类资产比例管理,合计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           此外,保险资金可以通过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间接投资创业企业,或者通过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间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母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主要投向、管理运作等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间接投资股权的规定。           保监会表示,《通知》发布后,保险机构将进一步借助创业投资基金平台,为小微企业提供增量融资资金。按2014年10月末保险业总资产测算,可为小微企业间接提供近2000亿元的增量资金,为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资本基础。《通知》的制定和发布,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有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独特优势,为创业企业充实资本,有利于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