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百”院长王天朝受贿案开庭审理 将择期宣判

19.08.2016  13:35

  今天,曾被媒体报道为“双百院长”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受贿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本案经云南省检察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0月28日指定普洱市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普洱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定:2004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王天朝利用其担任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为昆明仁贤房地产有限公司、昆明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及个人,在医院工程建设、药品和医疗设备采购、人事任免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公司和个人贿赂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32.221861万元、美元8万元。据此,普洱市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天朝构成受贿罪向普洱市中级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普洱市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依次举证证明了被告人王天朝在任期间先后收受的15笔贿赂的主要犯罪事实。

  随后,控辩双方紧紧围绕该案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展开了深入、激烈的交锋。被告人王天朝的辩护人提出:王天朝对昆华苑的100套房子毫不知情,也没有实际收到并占有房子,且没有为送其房的仁贤房地产公司谋取任何利益,因此该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其他犯罪,应定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此外,王天朝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出庭公诉人指出:现有证据证实了被告人王天朝事先与仁贤公司达成协议,由其拿下并开发昆华苑。为此,王天朝通过在招投标条件方面设置特殊条款的方式促使仁贤公司顺利中标并获得巨额利润。事后,王天朝通过谢某收受仁贤公司所送的100套房,虽然未将房屋落户在王天朝的名下,但本案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证实,该批房子已被王天朝控制,受贿依然成立。

  对于其他犯罪应定性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王天朝利用院长身份,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定性为受贿,此外,王天朝并未主动投案,且到案后供述的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或不掌握的同种罪名的犯罪事实,且庭审中翻供,故不能够成立自首。针对王天朝具有立功的情节,公诉人也提出了针对性的答辩意见。

  被告人王天朝在最后陈述阶段表示:衷心感谢组织对其的挽救,真诚感谢全体办案人员的教育帮助,认罪悔罪,并愿意配合司法机关作为警示教育的典型,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随着庭审的有序推进,王天朝受贿一案的主要特点也逐渐明晰:一是犯罪持续时间长、次数多、数额特别巨大。自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天朝利用手中的职权,在长达10年的时间里,每年都在持续不断地进行受贿犯罪,先后收受了15个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共计48次,折合人民币1.1亿余元。二是受贿犯罪形式多样化。被告人王天朝受贿涉及面较广,既在医院工程建设、医药医疗设备采购中收受贿赂,还在组织人事等方面收受贿赂,受贿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既接受他人现金人民币、美元,也接受银行卡、“干股”,还接受住房、汽车和手表、照相机等贵重物品。三是犯罪轨迹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被告人王天朝对金钱的追逐和贪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膨胀,受贿金额倍增。从最初的几万、几十万、到后来的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在医院建设项目中,先后收受2000余万元;在医疗设备和药品采购方面收受1000余万元;而在“昆华苑”建设项目中,收受100套住房,金额达8000余万元。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法院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评议后,择期公开宣判。(通讯员康庄 赵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