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在连云港审理特大集资诈骗案

09.12.2015  13:07

周继业担任审判长

  新华报业网讯(特约通讯员  方帅)12月8日,省高级法院在连云港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上诉人闫家中集资诈骗、上诉人卜雪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案由省高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周继业担任审判长,刑二庭副庭长毕晓红、审判员尚召生组成合议庭。省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单位佳盟公司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闫家中及其辩护人、卜雪莲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连云港市人民法院判决查明,2009年底至2012年初,被告单位佳盟公司、被告人闫家中以开矿需资金周转为由,采取口口相传、召开推广会、现场参观等诈骗手段,以给付4分至8分不等的利息和红利的方式,在江苏、山东、河北、安徽、天津等地,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总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27154.68万元,集资涉及人数9000余人。非法集资过程中,佳盟公司及闫家中用集资款支付到期利息及本金,并返还各地集资代理人集资金额15%至25%不等的代理费用,被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仅1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79394.284万元。被告人卜雪莲作为佳盟公司客户部财务负责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46.68万元。原审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山东佳盟矿业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闫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卜雪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

  经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上诉单位佳盟公司及其辩护人、上诉人闫家中及其辩护人、卜雪莲的辩解、辩护意见和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检察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公开宣判。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