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癌症患者做陀螺刀放疗 南京一医院主任3年获16万

14.11.2014  11:32

龙虎网讯 每给一个癌症病人做一次陀螺刀放疗,医生可领1600元“奖金”。按此潜规则,3年中为101位癌症病人做陀螺刀治疗的南京江北人民医院原放疗科主任周某,共领到了16万余元这样的“奖金”。这16万余元的“人头提成奖金”是否合法?构不构成受贿罪?昨日上午,从医20多年的肿瘤专家周某被第五次推上被告席。

向合作公司索要“奖金”,

放疗科主任被举报受贿31万余元

今年40多岁的周某,此前曾是南京江北人民医院放疗科主任。2009年3月,上海年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健公司)经人介绍,与江北人民医院达成合作协议。由年健公司提供一台市价1500万元的陀螺刀,医院出资50万元,并提供场地和部分医务人员,双方合作开办诊疗中心。中心主任由年健公司的陈某担任,主要负责中心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副主任则由医院方委派的放疗科主任周某担任,主要负责医疗技术和科研工作。医务人员则由医院方面推荐,基本工资由医院发放,奖金则由中心单独发。

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医院推荐到中心的人员奖金到底如何分配,并未有书面规定。当时周某得到的口头承诺是诊疗中心收入的1.5%作为他的奖金。不过,周某的家人称,当时年健公司的领导还私下承诺,除了中心给的1.5%奖金外,还会另外给他1.5%作为奖金。

在中心运行一个多月后,周某发现并未拿到年健公司领导承诺的另外1.5%的奖金,于是就找到年健公司领导。后来经过双方协商,年健公司领导另外给了他1.5%的收入返点作为个人奖金。这笔奖金平均每月在9000元左右,从2009年8月开始到2012年4月,共计319206元。

2012年6月初,因被人举报收取合作单位贿赂31万余元,周某被纪检部门找去谈话,后被移交给司法机关,并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

一审判五年,再审判缓刑,检方抗诉至中院

南京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16万元,没收被认定为受贿的31万多元赃款。一审判决后,周某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中,南京中院认定周某受贿罪事实认定不清,将此案发回六合区人民法院重审。六合区法院再审后认为,周某受贿31万多元是其应得奖金,受贿事实不成立。但法院认为,周某作为放疗医生,从合作方领取的“人头奖金”属非法受贿所得。对此笔奖金的来历,周某以书面形式向法庭作出说明。此份书面说明被认定为周某的自首。六合区法院再审后作出判决,以受贿16万余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再审判决后,六合区检察院认为,周某不应认定为自首,量刑过轻,向南京中院提出抗诉。

焦 点

从合作方按人头提成是否算受贿

昨日,此案在南京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检方认为,周某是江北人民医院放疗科主任,医院与上海年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作,只是租赁陀螺刀设备,周某的奖金不应由合作方发放,而应由医院发放。周某从合作方受贿金额超过10万元,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周某在庭审中拒不认罪,也不构成自首情节,周某再审被判缓刑,明显过轻。周某认为,每给一个癌症病人做一次陀螺刀放疗,可领1600元“奖金”,是医院肿瘤中心内定的奖金规定。领取自己单位发放的奖金,他不认为这是触犯刑律。

昨日,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思 考

医院“合作项目”为何监管缺失

记者注意到,周某受贿案的发生与医院的“合作项目”密切相关。有关“合作项目”的性质,江北人民医院一些知情人士认为,当初的合作项目其实就是“院中院”,本身是受到质疑的。有医生认为,医院与合作方签订此类协议为该案的发生埋下了“种子”。

周某作为一个放疗科主任,主要接触的是肿瘤病人。这自然会让人猜想病人与“合作项目”之间的关系。“合作项目”为什么要约定“奖金”和“回扣”?这样的约定是否违规?癌症病人是如何被推荐到“合作项目”的?医院有无对该项目收支进行核查并是否发现问题?就此案的发生,院方应总结的经验教训太多。南京某大医院的一位资深管理人员认为,医生拿回扣多少暴露出了医院管理方面的缺失,周某能从“合作项目”上领奖金,说明医院管理缺失的严重程度。记者冒群

来源: 中国江苏网   编辑: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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