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出台规定防治不作为 二十种情形将被问责

25.02.2016  16:17

  近日,泰州市委、市政府出台《泰州市激励干部干事创业防治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对14种“在岗不作为”的情形、6种“履职不担当”的情形,将进行问责处理。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既要重视‘治不正’,又要‘治不为’。”市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说,《规定》的出台是严抓纪律规矩、贯彻落实市委一号文件“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具体举措。

  《规定》明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应当做到:主动服务,不让基层群众在我这里冷落;高效服务,不让工作事项在我这里延误;创新服务,不让矛盾难题在我这里耽搁;廉洁服务,不让机关形象在我这里受损。领导干部应当做到:廉洁用权,始终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勤勉履职,始终做到任劳任怨善作善成;改革创新,始终做到敢闯敢试锐意开拓;敢于担当,始终做到顶真碰硬勇争一流。

  《规定》明确的“在岗不作为”的问责情形主要包括:对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市委“三大主题工作”“四个名城建设”重要部署,以及本地区、本单位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事项,不积极贯彻执行,或选择性执行,未达到预期目标的;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以及市领导批示件、市委书记和市长信箱交办件等上级交办事项,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干事创业激情消退和自我要求不高,进取心不强,工作满足于一般化、过得去或长期落后,被上级通报批评的;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事项,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隐患,或限期整改不到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超出政策规定范畴乱承诺、乱许愿,或对已承诺的合理事项违约、有诺不践的;对下级请示报告未按规定及时研究、答复处理,贻误工作的;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导致群众上访或投诉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愿从事条件差、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的;无正当理由未保持通讯畅通,开会迟到、早退、缺席,或在会场做与会议无关事情的;在市级机关部门绩效管理考核中,连续两年列所在考核组最后一名的;在市、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专业园区绩效管理考核中,连续两年考核列最后一名等。

  “履职不担当”问责情形主要包括:对本地区、本单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敢较真碰硬、设法解决问题,贻误工作的;当“老好人”,对直接管辖对象违纪违规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制止或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置不力、畏难躲避、放任默许,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职责范围内群众反映强烈、上级明确指出的突出问题,不及时解决或措施不力,导致问题重复出现的等。

  对“在岗不作为、履职不担当”问题,各级党政组织负有发现问题、调查核实、实施问责的主体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有第一责任,纪检监察组织负有监督责任,党政班子其他成员负有“一岗双责”责任。《规定》明确,将综合运用检查督查、巡视巡察、作风评议、明察暗访及干部考核考察等方法,及时发现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关注媒体和网络曝光的涉及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问题,从中收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线索。

  《规定》明确,将不作为、不担当问题,与年度绩效考核相挂钩。对慢作为问题,由市效能办设定“蜗牛奖”,强化问题公开曝光和问题跟踪督办。对问题多发的单位和处室,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将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被问责的,根据情节轻重一定时间内不得提拔重用,且下一年度内该单位不得向上级党委推荐提拔由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对主动发现、调查并严格问责的,可免于追究领导责任、免于扣减所在部门绩效考核分。(记者 钱兰 特约记者 邰继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