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公益担当

29.03.2018  13:42

  □本报特约记者 崔洁 雒呈瑞 本报记者 宋世明

   编者按: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明确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3月14日,南京市专题研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张敬华在研究会上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南京鼓楼区检察院担负起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代表的责任,立足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体现了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公益担当。

  2017年2月17日傍晚6时许,“”的一声巨响,长江南京夹江段发生一起装载危险化学品船只爆燃事故,万幸的是船上装载的800吨危险化学品没有泄漏,否则将危及整个长江下游生态环境。

  鼓楼区检察院介入办案时发现,该起事故的管理属于哪个部门的职责范围却成了一个问题。

  这样的困境还出现在另一起案件中。

  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长江滩涂国有土地非法占用案中,案发地位于长江南京段的一段滩涂,滩涂上近1400亩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被租赁他人经营谋利,致使大量林木被逐步砍伐殆尽。但办案人员发现,林木及滩涂的管理权属却不清,到底是由水利河道管理部门,还是由国土部门或者农林部门来管理?

  “长江流域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现象严重,管辖权或相互交叉,或难以衔接,或存在‘真空地带’,容易造成‘多头治理,九龙治水,谁都不愿管’的局面。”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检察长朱赫说,立足检察职能,强化长江流域司法保护,成为一个现实课题。

  挑头:成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联盟

  2017年6月5日,世界环境日当天,由南京市鼓楼区牵头,南京市环保局、海事局等11家行政机关,南京大学、南京港集团等40余家高校、企事业单位参与“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在南京成立。

  在“联盟”成立仪式上,南京海事局、长江南京航道局、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鼓楼区人民法院、河海大学、南京江豚保护协会等40多家参与单位共同通过了《鼓楼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联盟章程》。

  按理说,长江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联盟,应该由环保等政府部门牵头更显得名正言顺,作为一家基层检察院,为何“”起了这个头?(下转第2版)(上接第1版)

  “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南京市下关区和鼓楼区合并成立新的鼓楼区检察院,成为南京市唯一受理长江流域犯罪案件的基层检察院,这也为我院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建立了基础。”朱赫说。

  其实,从2014年开始,鼓楼检察院以渔业资源保护入手,设立了资源环境保护检察官办公室,与长航南京公安分局及渔政部门会签了两法衔接规范文件,建立了长江渔业资源协作保护机制。三家单位在长江禁渔期内开展了联合执法工作,半个月内即立案查处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9件19人,打破了2008年高检院、公安部公布该罪追诉标准以来“零查办”的纪录。

  在此基础上,联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长江渔业资源、淡水资源、江砂资源、林业资源协作保护机制,共同签署《关于建立长江流域渔业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形成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工作合力,为长江“黄金水道”生态安全保驾护航。

  效果:一年的办案数是前5年总和

  “联盟”成立后,鼓楼区检察院和联盟成员单位开始着手建立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多部门联动一体化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统一执法标准,加强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

  2017年6月,“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向长江航运公安局南京分局报案,称多名非法采砂船在长江南京、镇江段进行非法采砂作业,个别采砂船在离通过万吨巨轮的深水航道十几米的地方采砂,严重威胁航道安全。

  由于采砂作业主要在长江镇江段,公安机关对是否有权管辖持有疑义。鼓楼区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得知这一案后,及时跟进。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后,几家单位一致决定:“”!

  2017年7月初,徐某、崔某、袁某等十名在长江南京段、镇江段非法采砂的犯罪嫌疑人被鼓楼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查,2017年5月至6月,张某、徐某等十名犯罪嫌疑人非法吸取江砂,当场缴获的江砂达到4561吨价值人民币7万余元。另外,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指使袁某等人多次非法采砂约1万余吨,价值人民币约19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将采砂地点选在南京和镇江交界,就是想利用管理的空白来达到非法目的。”鼓楼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江舜治说。

  2016年5月,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接群众举报,称南京某公司长江排放口气味异常,排水发红、发黑,水面有大量的泡沫。水上分局经过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排放口出来的污水疑似有毒有害、可能严重污染环境。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该公司超标排放的工业废水含有“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物质”。

  2017年9月,鼓楼区检察院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南京某公司薛某等5人批准逮捕。

  “办案时,‘联盟’成员单位河海大学、南京大学、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的专家学者给予了强有力‘智力’支持。”江舜治说,“在审查批捕时,犯罪嫌疑人以排放的‘不是危险废物,而是高浓度废物’来狡辩,但有关专家明确指出,根据检测报告来看,排放的就是危险废物。7天的批捕时间,如果没有这些专家强大的理论支持,困难可想而知。

  据介绍,“联盟”成立以来,鼓楼区检察院办理的涉及长江生态环境方面的案子有爆炸案、非法捕捞、污染环境、非法采砂等案件近百人,而污染环境、非法采砂案的办理数是之前5年的总和。

  治本:需要立法层面的支持

  “‘联盟’的成立,虽然初步改善了以往以罚代刑、案件移送渠道不畅等方面的问题,但要彻底改变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面貌,可能还要在立法等更高层面来解决问题。”朱赫说。

  据介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综合立法,一些专项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中虽有规定,但比较分散,不系统、不统一、不完备,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无法可依的情况。

  单就非法采砂来说,“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对非法采砂行为入罪作了规定,为打击非法采砂刑事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因追诉标准不明确,在执行法律上仍然存在着障碍。

  南京市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刘军认为,在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方向上,一是要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尽量减少结果犯,扩大行为犯,增加对危险犯、过失犯的刑法责任追究;二是要增设相关附加刑,如履行公益劳动,清除污染物,命令暂时停业、撤消从事某项活动的执照,公开其犯罪记录等;三是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解决环境民事、行政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进一步确定受害人、公益组织或者社会公益代表者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

  2014年以来,江苏100多名人大代表3次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尽快制定环境保护法的议案”,受到大会主席团的重视。2017年底,全国人大环资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将长江保护立法列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为了子孙后代的青山绿水,我们不仅要看好、管好南京这一段,也要积极参与长江全线、全域治理,做有责任、有担当、有作为的沿江检察机关。”朱赫说。

原标题: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一个基层检察院的公益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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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