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长江渔业资源 常熟检察建议推动江苏明确禁渔期干流区域范围

14.05.2018  09:31

  “明确长江、淮河流域禁渔期干流区域范围后,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捕捞的界限有了更加清楚明确的认识,执法也更加规范有效。”近日,江苏省太仓市农委的执法人员向常熟市检察院反馈文件出台后的变化,“正值长江流域进入为期4个月的春季禁渔期,江苏省常熟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可谓十分及时。

  长江禁渔期制度自2003年全面实施,已经有十多年时间,保护长江渔业资源的行动一直在继续,常熟市检察院也一直致力于打击长江水域禁渔期非法捕捞,保护长江天然渔业资源。据了解,正是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推动了江苏省海洋与渔业管理局文件的“落地生根”。

  2017年4月11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刘某等4人乘坐小铁船在长江太仓段浏河望江亭码头附近水域,使用自制的电捕鱼工具,在长江禁渔期内采用国家禁止的电网方式进行捕鱼,非法捕获渔获物共计2.7公斤。

  案子虽小,办起来却实属不易。承办人发现涉案水域是否为长江干流无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且存在不同的执法划分标准,这关系到是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子一时陷入了困境。为此,常熟市检察院就涉案水域是否为长江干流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并多次向上级院请示汇报,历时半年多,最终认定本案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非法捕捞水产品侵害的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保护和渔政管理制度,应当以闸口作为区分,且本案发生于干支流交汇处的码头区域,应认定为属于长江干线,本案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于犯罪情节轻微,于1月31日对本案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承办检察官侯颖慧解释说。

  在办理案件的同时,针对发现打击此类犯罪存在禁渔区划分缺乏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情况,常熟市检察院对办理的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犯罪进行专项分析,多次与太仓渔政、苏州渔政等沟通联系,开展长江渔业资源保护专项调研,旨在厘清长江干支流的划分标准。

  历时3个多月的调查研究后,3月1日,常熟市检察院向太仓市农业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书,针对当前执法管理中禁渔期干流区域不明确的问题,建议太仓市农业委员会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给出长江干线与支流如何界分的建议,以期尽早出台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填补法律适用空白。

  省海洋与渔业管理局在收到太仓市农业委员会等部门的反映后,结合渔业资源洄游、生产中“三场一通道”的特征广泛开展调研,经请示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后,于3月19日出台《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明确长江、淮河流域禁渔期干流区域范围通告》。

  文件对长江流域禁渔期干流区域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规定“长江流域禁渔期干流区域范围:(一)长江防洪大堤向江侧水域;(二)入江河流口上溯1公里,有闸的以闸为界、无闸的以河道两岸连线为界,向江一侧水域。

  “文件的出台,有效解决了打击此类犯罪中法律适用的难题,有助于对长江渔业资源展开更有效的司法保护,取得了办理一案、保护一片的良好效果。”常熟市检察院检察长夏军说。

  □本报通讯员 陈 雅 本报记者 郎建强

捕捞4条长江鲫鱼被处以刑罚?泰州高新区检察渔业社区话禁捕
  禁渔期间非法捕捞4条长江鲫鱼缘何被处以刑罚?4检察院
观点丨泰兴市检察官:室外空调安装员坠亡,谁之责?
自刑法修正案(六)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放宽到从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