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
中国江苏网4月20日讯 昨天上午,市政府召开镇江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新闻发布会,发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政策,解读相关政策实施意见(镇政办发 〔2016〕64号)。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只有深圳、东莞等个别城市试点了住所登记申报制,江苏是第一个开展这项试点的省份,而我市则是第一个“政策 落地”的地级市。
此次,我市实行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核心举措是三项制度,即:推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落实“住用商”负面清单制度和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责任清单制度。
据介绍,现在,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申报制,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书式材料,取消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不合理限制,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允许“一 址多照”,探索“一照多址”和高校大学生“信箱注册”。这也就意味着“一个门牌号就能注册公司”,对绝大多数申请人来说,坐在家里自己如实填写一张制式的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信息材料就可以了,再也不用找第三方“求人”出证明,再也不用复印一大堆房产证、租赁协议等材料。省去“第三方证明 材料”,不仅能为企业节省费用和时间,关键是“省心”,一句话,叫“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市工商局局长黄春年表示,放宽住所(经营场 所)登记条件,并不等于完全无底线。在“放宽市场准入”的同时,还有“加强后续管理”;不仅有“明确主体责任”,还有“推进社会共治”。市场主体进行工商 登记时,应当具备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手续,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对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市场主 体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市场主体投资设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市场调研,市场主体违反规定,侵害相邻关系人合法利益的,隐瞒有关 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他表示,此次改革是方便了大多数、管控了小部分。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或业态,以及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或业态,将实行比以往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王希 蒋根洋 姜萍)
什么房子都能办执照吗?
——工商部门解答热点问题
在昨天召开的镇江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新闻发布会上,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热点问题作了解答。
记者:以前办理《营业执照》要到社区盖章出证明,现在实行信息申报制了,是否是意味着标准降低了,什么房子都可以办理执照了?
答:以前办照到社区盖章只是两种情形:一是住 宅房领照要证明已征求相邻关系人同意;二是没有产权证的房屋领照要证明不是违章建筑等。标准没有降低,仍然是要具备合法使用手续,并且符合建筑安全、生产 安全和国家安全的要求,符合国家对相关行业的特定要求,违章建筑、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仍然不能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只是思路作了调整,强化了主 体责任,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按照“承诺+监管”的改革要求,取消“循环证明”“奇葩证明”和“无谓证明”,方便绝大多 数,管控极小部分。
记者:餐饮业油烟扰民的问题一直是一个大难题,这次住所改革的政策文件是如何考虑这个难题的?
答:这是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 在事中事后监管转型过程中和社会共治完善过程中逐步解决, “一刀切”的做法显然不会奏效。这次住所登记改革,除了进一步明确经营者主体责任外,还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梳理公布了《常见“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 单》,明确住宅不得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二是制定了《业务规范》,明确从事餐饮服务的一律启动核实程序;三是拓展并联审批模式,实现 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四是梳理公布了《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责任清单》,“法定职责必须为”;五是强化了社会共治举措,如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 用、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支持民事审判等。
记者:拆迁征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住宅领取执照”补偿的问题,这次住所改革的政策文件是如何考虑拆迁范围内的发照问题?
答:根据省政府《指导意见》(苏政发 〔2015〕113号)精神,积极释放拆迁征收计划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对其中不涉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允许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 所);同时明确对已经实施拆迁征收的房屋,就是拆迁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公告上墙,工作组已经进驻动迁的,不得再申领《营业执照》;重申了营业执照不作为改变 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2010年7月1日以后使用住宅办理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征收时补偿依据。
如果拆迁征收补偿公告已经上墙,申请人隐瞒情况骗取登记,在拆迁过程中又以领取执照为条件阻碍拆迁征收,构成情节严重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登记是自始无效。(王希 蒋根洋 姜萍)
编辑: 顾志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