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出台临时救助办法惠及四大特困人群

04.11.2016  02:04

      近日,镇江市出台实施《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有效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并进一步规范镇江市临时救助工作。

        《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救助对象具体包括:当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出现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因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家庭暴力、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以及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急难情形。有以上四类情形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新的《临时救助办法》打破了原《暂行办法》仅对“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家庭月收入均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保准2倍范围内”给予救助的限定,将符合条件的非户籍常住人口也纳入了救助范围,并扩大至“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情形,造成财产重大损失或主要经济来源中断,造成基本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从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进行延伸。

      新的《临时救助办法》还明确了根据救助标准和对象的需要,可采用新的综合救助方式。取消了全年累计救助金额的限制,明确了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不高于6个月的低保标准。采用“挂钩低保、同步增长”的方式,以低保标准自然增长,实现临时救助标准同步增长。

      针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情形,在维持原审批权限不变的基础上,新的《临时救助办法》还特别明确了紧急救助程序和一次性临时小额救助,辖市(区)民政部门可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事后上报备案。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贴近群众了解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特殊对象时,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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