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六项措施开展变拖报废工作

13.03.2017  17:38

  镇江市农机部门近期出台政策,从2017年4月1日起,对该市注册登记的并达到报废规定的变拖依法依规实行强制报废。为切实方便群众和便于操作,设立报废过渡期,对个别已到报废年限又确有特定情况经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迟报废,但最迟不超过2017年10月1日。 

  强制报废前提条件是注册登记时间满12年,配套动力为两缸以上(含两缸)发动机的变拖;或者注册登记时间满9年,配套动力为单缸发动机的变拖;或者行驶里程大于30万公里的变拖;或者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有关要求的变拖,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即可。 

  强制报废措施包括:一是广泛宣传变拖报废政策,农机部门会仔细核查变拖相关信息,履行告知手续和义务。二是严格变拖报废时限要求,即日起停止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变拖进行检验,报废变拖回收拆解后由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销;对达到报废条件又未主动办理报废业务的,依法公告注销。三是加强上道路行驶监管,依法严查达到报废条件的变拖上道路行驶和伪造牌证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严格执行“上线检测、一年双检、逾期注销”制度,对有道路交通违法、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办理相关业务;对长期脱检脱保、逾期不检达到“逾期注销”条件的公告注销;对存在违法改装的必需恢复原状后才能检验。五是严控变拖转籍、变更、抵押登记,对使用年限在1年以内的,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跨市级转移登记,不得开展抵押登记。六是严格记分管理,对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的驾驶人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驾驶证,并按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