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一社区居委会主任因滥用职权受贿获刑

31.10.2016  22:32

  现代快报讯(记者 林清智)据镇江市人民检察院10月30日发布的消息,日前,扬中市人民法院对扬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社区原党委副书记、居委会主任黄克斌涉嫌滥用职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黄克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个月。

  2012年6月至11月,黄克斌在担任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社区党委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在受扬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从事星河管道新厂区项目拆迁工作过程中,故意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导致不符合拆迁补偿和安置条件的村民获得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5万余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2007年至2016年,黄克斌在担任扬中市兴隆镇码头村民委员会主任、扬中市三茅镇兴隆村民委员会主任以及扬中经济开发区兴隆社区党委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村(社区)村建土管、治保调解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征用土地、工程承揽及工程款结算、划地建房、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22.08万元,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