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高新区检察官以案释法:钱都还债了,为什么还要被判刑啊?

11.04.2023  11:20

  近日,江苏省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中,嫌疑人A某发出了这样的疑问。

   冻结财产,但无力偿还

  2015年,A某因拖欠借款不还,被债权人B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宣判,A某应向B某还借款100余万。除此之外,A某在法院还有其他生效的民事判决,涉及款项共计600余万,均未偿还,法院也在各债权人的申请下对A某做出了冻结其厂房的土地使用权的裁定。

   峰回路转,但选择性偿还

  本以为这些债权是无法等到偿还了,谁知在2019年,A某名下的房产被拆迁,A某取得拆迁预付款100万元。很快A某拿到拆迁款的消息,在债权人间传开。面对多个债权人,A某非常兄弟义气的将钱款优先还给非判决生效的好友C、D等其余债权人,而没有优先返还法院生效判决中的B某等债权人。

   哎,这就很“”了!

  A某因自己的这一决定,被新北区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最终被新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为什么还了其他债权人,没有优先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就涉嫌犯罪了?欠债还钱难道还有先后之分吗?

   【检察官说法】

  对,执行对象还钱就要分先后!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方面打击的是有钱不还的老赖行为,维护的债权人的权益,另一方面打击的也是藐视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法院判决、裁定的力度。还钱本身可能没有前后之分,但是在有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况下,如果无视判决、裁定,就属于无视了法院判决的权威,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构建与司法保障的实现。

  本案中,A某虽然没有转移财产,将所得拆迁款用于自己的生活和消费。但是,其将所得钱款尽数用于归还非法院判决的债权人钱款,而非优先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属于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检察官提醒】

  所以作为债权人一方,应及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追债之路有盼头!

  而作为债务人一方,应优先履行判决、裁定的内容,别让自己的未来有“判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常见涉嫌拒执犯罪的情形包括:0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0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0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0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0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0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0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0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虚假抵押、虚假租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0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13、通过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恶意注销工商登记、恶意销毁财务资料等方式对抗信用惩戒和财产调查措施,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14、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