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2·14火灾案”宣判被告获判有期徒刑一年

28.12.2016  19:39

  12月8日,江苏省金湖县“2·14火灾案”开庭审理,被告人杨金良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被告人杨金良系金湖县金蓬纸制品厂负责人,今年2月14日,其在租用的江苏江浙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用切割机切钢管时,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使切割钢管产生的火花溅落在纸品堆上,引燃纸品堆造成火灾,致使该公司厂房被烧毁,另外还使隔壁的金湖县飞龙服装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及衣服半成品等被烧坏、损坏。10月14日,经金湖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741224.6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金良因过失导致火灾,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由于杨金良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依法从轻处罚;对江苏江浙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的损失进行了赔偿,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杨金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