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试水”大标的民商事案件审理

26.08.2015  12:48

  中国江苏网8月26日讯  日前,金湖法院院长陈来强主持召开审委会全体成员会议,就如何应对最高法院调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依法公正规范审理大标的民商事案件进行专题研讨。

  最高法院颁发并于今年5月1日执行的调整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提升到1亿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据了解,新管辖标准实施以来,该院已立案受理500万元以上大标的案件12件,其中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3件、4000万元以上1件。目前,这部分案件均处于庭审前准备阶段。

  如何确保这些大标的案件依法公正规范审理,该院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多措并举的审理方法。

  优化资源配置,实施专业化审理

  据该院副院长杨海平介绍,以往该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都在500万元以下,这些案件相对而言,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对法官的业务能力要求也相对较低。新管辖标准实施后,原先由中院甚至高院管辖的大案涌入基层法院,很多案件不仅涉及金额大、牵涉面广,而且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对基层法官能力素质是极大的考验。

  鉴于大标的案件审理难度大、部分法官难以胜任等实际情况,该院合理配置法官资源,在民一庭和民二庭各设立一个专业合议庭,专司大标的案件审理,由院庭长或择优挑选在经济纠纷审理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官担任主审,并采取“主审法官+年轻法官”的审理模式,便于开展传帮带。

  改革大标的案件分案机制,对大标的案件不再实行随机分案。立案时以标的额500万元为下限,高出的一律列为大标的案件,直接划分给相应的专业合议庭进行审理,待形成参照性或可借鉴性审判案例后,再适度扩大此类案件的审理范围。

  该院还要求各专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时,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必要时邀请专家、学者来院“会诊”,增强案件处理的准确性,提高审判质量,减少案件上诉和发改率。

  尝试简繁分离,推进多元化处置

  该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兼民一庭庭长陈德良分析认为,大标的案件尤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多半需要走司法鉴定程序,其鉴定费用动辄数十万元,不仅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而且鉴定周期较长,无疑延长了案件审理期限。

  那么,如何才能降低诉讼成本,缩短办案期限呢?陈德良提出了简繁分离、多元化处置的应对措施。

  他说,对于大标的案件审理,不一定全部由合议庭审理。除有关规定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之外,还可以因案施策、区别对待。对于金额较大但争议不大的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促成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

  此外,加强与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形成司法解决、仲裁处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元化矛盾解决机制。对适合由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先行处理或仲裁裁决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仲裁处理,以减轻审判压力。

  坚持依法办案,落实规范化管理

  针对大标的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为当地的大中型企业、民营企业老板、房地产开发商,其社会关系多、人脉资源广,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通过各种关系或对法院施加压力,或拉拢腐蚀法官,影响法官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等问题,该院纪检组长何如秋提出了“两条腿”走路的方法。一方面,强化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建立案件质量控制体系,对审判流程每一个节点实施全方位监控,做到案件进展到哪里,监督就跟踪到哪里,以规范促公正。同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发挥“12368”短信告知平台作用,方便当事人及时掌握办案动态和对案件审理进行有效监督,以公开促公正。

  另一方面,加强廉政建设,筑牢思想防线。健全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和“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使每个司法环节、司法行为都有章可循,确保法官廉洁司法。在此基础上,主动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在大标的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为案件顺利审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据了解,该院新组建的两个专业合议庭成员已配备到位,案件审理工作正在依法有序开展。伍晓伟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