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一制三说”推进说理式执法

14.08.2015  01:31

针对县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特点,金湖县安监局倡导树立“人性化执法、保护性监管”理念,在规范制作文书的基础上,做到“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从而达到事理、情理与法理相互交融的说理要求,始终把说理、释明作为一种创新理念主动贯穿于执法的全程。

围绕文书制作,体现形式上规范。在执法过程中,改变原来只言片语的简单文书模式,在文书中阐明法理、事理,对检查出的违法行为、事故隐患,说清违反法律法规的名称、具体条款,整改的具体要求、完成时限。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适用首次不罚教育警示的,下达《行政违法行为警示书》,不但消除了被检查企业的对立情绪,也打开了与企业沟通的渠道。

围绕说透法理,体现公平正义。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重视法律的适用,对适用的法律条款名称、内容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诠释,使监管企业、经营户可以知晓违反的法律条款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性质、违法程度和危害后果,对案件进行客观分析,准确定性,并将使用法律条款及适用自由裁量权的理由作详尽说明,既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的性质,又使处罚和教育得到有机结合。

围绕说明事理,体现规范执法。我局围绕说明事理首先对查处问题的认定要完整详细,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在制作执法文书时,将违法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如实反映。其次,必须有确凿的证据来佐证,执法人员在办案中认真调查,收集详细和规范的证据,使案件定性准确到位。

围绕说通情理,体现人性执法。我局围绕说通情理首先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其次,正确对待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尊重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采纳情况以及不采纳的理由、依据进行说明,尤其是不予采纳当事人所提出观点的理由应详尽说明。第三,要采用适当的沟通方式。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用沟通的方式,向当事人说清楚违法的事实、程度和后果,以友善、平和的执法态度和方式,促使当事人能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迅速整改错误,依法从事生产经营。

 

金湖县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