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国家反恐怖主义法

30.12.2015  16:45

  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第三十条所列四款内容中,明确了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进行安置教育的规定,其中包括安置教育对象的确定,安置教育的建议、决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内容及要求。这是继1994年颁布出台的《监狱法》之后,我国又一部国家法律中涉及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具体条文,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安置帮教工作的法律依据,对于推动安置帮教工作国家和地方立法,提升安置帮教工作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作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全文

对恐怖活动罪犯和极端主义罪犯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刑满释放前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服刑期间的表现,释放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应当听取有关基层组织和原办案机关的意见。经评估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安置教育建议,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于确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罪犯刑满释放前作出责令其在刑满释放后接受安置教育的决定。决定书副本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决定安置教育的人员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安置教育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教育机构应当每年对被安置教育人员进行评估,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安置教育的意见,报决定安置教育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被安置教育人员有权申请解除安置教育。

人民检察院对安置教育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