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城镇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实施意见

08.09.2015  23:00

  9月7日,泗阳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了《城镇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自2012年以来,泗阳县审计局对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连续三年进行了跟踪审计。审计表明,近年来,该县大规模投资建设保障房,为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所带来的矛盾和风险逐渐显现,出现了保障住房闲置率高、供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遂要求县住建部门根据审计建议限期整改,并以“审计专报”的形式,上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得到了县领导重视,立即要求县相关部门开展调研,要求县住建局牵头,会同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监察局、法制办等相关部门拿出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加快构建市场化供给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从今年起,县政府原则上不再投资新建各类保障性住房,在建保障房要加快建设进度,健全配套设施,尽快形成可入住房源。已竣工房源要加快选房分配,切实提高使用效率。未开工项目原则上停止建设,收回土地,重新出让,对于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尚未完成的项目,要限期完成。在消化已有保障房基础上,打通商品房连接通道,建立保障房市场采购保障模式;强化征收货币化安置,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购房;构建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意见》要求加快出台公租房市场采购管理办法,以及经适房、限价房市场供应管理办法。每年根据实际需求,政府从市场上集中采购和筹集合适的商品住宅作为公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等保障性房源。采购和筹集的房源要基础设施配套齐全,方便群众生活、就业、出行,价格按周边同地段、同类型、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下浮一定比例确定。
  《意见》要求大力推行国有土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自行在城区购买普通商品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6个月内购买普通商品住宅的,县政府按购房合同总价(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的10%比例,给予被征收人购房补贴(新购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给予补贴,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给予补贴)。
  《意见》着力强化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是经济新常态下的必然趋势,对于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县各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大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度,积极开展住房保障市场化改革,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的通道,促进房地产健康稳定发展。二是提供政策支持。棚户区改造过程中,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到市场上自行选购普通商品住宅以及政府在市场上筹集存量房作为保障房,购房所需补助资金优先使用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兜底。三是强化跟踪监督。县各有关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职责,加强征收、货币化安置过程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周莉 胡广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