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补偿合同当事人应履约

26.08.2015  10:35

  

  本报讯(通讯员施燕萍)近日,张家港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树立牌而引发的采光补偿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给付原告某苗圃商人迟某4500元的补偿款。

  原告迟某承包一块土地,种植了桂花、樱花等一系列对采光要求较高的树木。某文化传播公司因广告宣传所需,在迟某的苗圃边上树立了一幅高达6米、长达60米的广告牌,该块广告牌严重影响了树木的采光及生长。迟某与文化传播公司交涉后,双方于2013年4月19日达成一份合同,约定由文化传播公司每年补偿给迟某4500元采光费用。合同签订后,文化传播公司陆续支付了2013年度、2014年度的费用,但到了2015年却开始拒不支付。为此,迟某诉至法院,法院经查明事实后以民法通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支持了迟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原告迟某与被告文化传播公司就采光签订的补偿合同虽非合同法上规定的“有名”合同,但却是双方根据真实意思表示自行达成的有效合同。该合同一经签订就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而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去主动履行,方显当初双方缔结合约的初衷和目的。如果拒不履行,不仅自己的信用丧失,法律上也会对其强制苛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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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