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特殊"醉驾"案 醉驾司机救人睢宁检方作不起诉决定

21.09.2015  10:33

  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将一名车祸中的伤者及时送医,但却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日前,睢宁县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特殊“醉驾”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这也是“醉驾”入刑4年多来,该院对危险驾驶案件作出的首例不起诉决定。

  现年36岁的陈某是睢宁县双沟镇居民。2015年5月15日中午,陈某与朋友王某接连喝了两场酒。当晚7时许,王某趁着酒劲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四轮农用车,一起去找另一位朋友玩。不料路上农用车与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驾驶电动车的当地居民宋某倒地受伤,头部血流不止。

  王某已是酩酊大醉,陈某尽管也是一身酒气,但远比王某“清醒”。宋某家人闻讯赶到现场,让陈某替王某驾驶农用车,赶紧将宋某送到5公里外的双沟镇医院救治。于是陈某驾车拉上王某、宋某等人直奔医院。经检查,宋某只是皮肉伤并无大碍。

  警察接到报警后也赶到医院,对陈某和王某抽血检查。后经鉴定,陈某和王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别为147.8毫克和313.7毫克,均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5年7月7日,陈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移送至睢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王某被另案处理)。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相关证据、询问证人,认定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并无疑义。但陈某醉酒程度一般,驾车在路上行驶时没有发生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陈某系因参与救助伤者而“醉驾”,明知有人报警仍在医院等候警察处理、有自首情节。故按照刑法第37条之规定,陈某虽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昨日,检察机关向陈某宣布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