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一律入刑有失偏颇” 人大代表呼吁区别对待

31.01.2015  01:18

  中国江苏网1月30日讯(记者 程远)今天下午,江苏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南京代表团小组会议上,省人大代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勇发言时提出:“所有醉驾一律入刑有失偏颇,要区别对待。”

  “其实醉驾属于过失犯罪,并不是主观意愿,处罚时要考虑其社会危害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孙勇表示,南京曾发生过一起事件,一位教授在离家很近的酒店喝了点酒,移车回家时碰到交警巡检,被抓个正着。“他当时也没造成任何严重后果,按照醉驾入刑标准,要判刑的。”他表示,这和2009年发生的“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性质完全不同,当时张明宝醉酒驾车造成5死4伤,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必须予以严惩。

  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值得一提的是,酒后驾驶和由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酒驾驶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3%;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较2010年同期减少205人,下降22.3%。

  “醉驾入刑”正式实施的五个月内,江苏共查处1148起“醉驾”案件,被移送检察院起诉的超过1000件。全省各级法院宣判402起“醉驾”案,其中401起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只有一起适用了缓刑。

  江苏首个缓刑判决诞生在扬州市宝应县法院。被告人刘某晚饭后醉醺醺地骑上了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行驶中与路牙碰撞,车辆损坏。宝应县法院认为,刘某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鉴于刘认罪态度较好,未造成别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在基层组织愿意对他实施帮教,故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醉驾入刑”曾经历过一番博弈。《刑法修正案(八)》最初的草案规定,醉酒驾驶必须达到“情节恶劣”,危险驾驶罪才能成立。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一审时,有人提出这样处罚面太窄,与民众要求严惩醉驾的呼声有距离,于是,后来的第二、三审直至提交表决的草案都删去了“情节恶劣”的表述。最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作为醉驾入罪的前提条件。

  “我反对不分青红皂白就直接入刑,这样同时也给法院、检察院带来庞大的工作量。”孙勇说,“人少案多”已是司法系统目前面临的一个难题,交警查处醉驾是现场执法,一对一,执法成本也特别高。目前关于“醉驾入刑”的立法过于“粗犷”,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使之更细致、具体,才能使实际处罚结果的威慑作用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