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一员工因酗酒被公司开除索赔15万元

15.05.2015  17:33

  企业开除一个酗酒的职工,引来职工的诉讼,对“酗酒开除是否合法”产生了争议。近日,贾汪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公司以员工酗酒闹事为由解除合同

  王某是我市某公司的员工,于2005年公司成立之初即在该公司上班,后因经常酗酒,影响正常工作,曾向公司写下保证书,保证如再饮酒请求公司辞退。从2014年7月20日之后,王某开始不到公司工作了。

  2014年7月30日,该公司经会议决定:因王某屡教不改酗酒闹事,违反公司的用工管理制度,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报工会讨论。2014年7月30日,公司工会开会决定:因王某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同意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4年8月1日,公司以王某不适宜工作为由,向其送达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王某认为,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其加班工资、失业保险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计15万余元。最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企业补付工人2014年7月份的工资1854元,2005年9月至2014年7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0324.94元,失业保险损失16776元,共计68954.94元。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公司不服

  该公司收到裁决后感觉很委屈,为什么王某常酗酒,公司开除他反而要赔钱?于是,该公司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贾汪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对王某的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王某辩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开除的理由是自己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但是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违纪行为(酗酒)在规章制度中未明确规定,且其制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不符合民主程序,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将规章制度告知王某,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调解,公司给付5.2万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决定了其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合法。由于公司未提供该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订的文件,故法院对该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无法确认。公司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不清,依据不明,显失公平,法院认定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王某已经工作十年,应支付十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违法开除,应支付两倍即二十个月的赔偿金。另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应支付王某失业保险损失。

  最终,经法院调解,该公司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失业保险损失等合计52000元。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