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罪前曾侥幸脱罪 三年后再次醉驾被从重处罚

12.05.2015  17:58

  中国江苏网5月12日讯 酒驾入罪前,市医药高新区男子史明曾因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受到相应处罚,但未被判刑,汽车照开。对此,他很侥幸。不过,现在他再醉酒驾驶就不会这么幸运了,除了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他还因曾醉酒驾驶车辆被从重处罚。

  史明是一名个体装潢工人,经常接受主家的好酒好菜款待。

  2011年2月的一天,史明从市区一客户家喝完酒出来,不顾主人的劝告,执意开车回家。刚开出不到一公里便追尾了另一辆车。经交警测量,史明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超过100毫克。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他被处以治安拘留,驾照被扣分。

  3个月后的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若按照该规定,史明将被处以3至6个月的拘役,且被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那时候,真是太悬了。”史明说,他觉得很侥幸,特地请了几个朋友搓了一顿以示庆贺。

  时间回到2014年2月的一天,史明早已忘了几年前侥幸逃过醉驾处罚的事。这天中午,史明参加完朋友聚会,喝下了半斤白酒。醉醺醺地来到车旁时,和以前一样,他婉拒了朋友送他回家的好意,钻进了自己的车子。

  不料,没开出100米,对面来了一辆汽车,快到面前时,他猛地意识到自己处在对方的车道上,赶紧打方向,但还是撞上了路边停着的一辆三轮车。

  交警对史明进行抽血检验,发现他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20.90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近日,市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受理此案,随后对史明进行讯问。当检察官问到“你以前有无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或者处理过”时,史明如实告知,以前酒后驾车被处理过,不过那是酒驾入罪以前的事了,应该不会影响这次的量刑吧。

  不过,检察官的回答却令他失望。根据江苏省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宣告缓刑,但被告人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史明以前没有醉酒驾驶的情形,这次可以判他缓刑。但他曾有过醉驾情形,不管这个情形在酒驾入罪之前还是之后,他这次不会被轻处,而是会被从重处罚,且不可以被判处缓刑。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