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顾客买酒不用折扣 法官提醒注意适度维权

15.03.2016  10:45

  “退一赔三”、“假一罚十”等《新消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广大消费者们带来了维权的福音,也让一部分人发现做职业打假人很有“钱途”。姑苏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原告为职业打假人的买卖合同纠纷。

  “超市明明写着促销价是29.8,可是我结账的时候却是198!”李先生在某超市买了一瓶大促销的白酒,超市展示牌标注了“大促29.8元”的字样,但李先生却买到的是按照原价198元付款的白酒。李先生以超市涉嫌价格欺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结账时,被告超市的收银员明确告知了原告只有使用会员卡才能享受到29.8元/瓶的会员价。但其并未使用会员卡,而是以198元的价格购买了涉案白酒。本案原告在明知会员价与非会员价之间差额巨大的情况下,坚持以非会员价购买涉案商品,并向法院主张欺诈赔偿,属于典型的恶意维权,法官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承办该案的法官介绍说,现在由职业打假人发起消费者权益案件针对的往往不是产品本身存在假冒伪劣和质量问题,而是更多在商家宣传不规范、标识瑕疵这些形式上的问题中做文章。职业打假诉讼的适度增多,能够倒逼生产、销售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但在打假过程中,也会有少数打假人出于胜诉、获得更多打假收益等不惜恶意为经营者“挖坑”,甚至不惜为打假而违法做假,进而进行恶意维权。

  姑苏法院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加赔偿”是手段,规范市场方为目的。法院支持消费者正当的维权,但也会对投机取巧的行为做一定的遏制。虽然“知假买假”要求赔偿可获支持,但对于消费者和职业打假者而言,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度、理性和合理维权,杜绝恶意诉讼。李晓静杨萌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