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总等七部门联合发声 去产能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代会通过

02.09.2016  11:37

      本网讯  日前,扬州市总工会联合市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民政局、国资委等七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扬州的安置方案突出“保生活、促就业、防风险”三个重点,明确了“内部分流、内部退养、转岗就业和托底安置”四条渠道,开展再就业帮扶行动,实施专项培训计划。支持相关企业在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对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由政府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强化就业创业培训,对化解过剩产能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企业职工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并给予职工培训补贴。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举办专场招聘活动。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和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成立企业的分流职工,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初始创业补贴等政策扶持等。

通过公益性岗位对就业困难的下岗分流职工实施托底帮扶,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档案,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对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分流职工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按扬州市当年度最低缴费基数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迟享受至退休年龄。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通过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退养人员中的工伤职工,保留工伤关系,由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该市特别明确,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偿还、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安置方案不得实施。 (王槐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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