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巡警部门提醒驾驶员珍爱生命,远离毒驾

28.11.2014  11:45

 

近年来,“瘾君子”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呈上升趋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毒驾的危害不亚于酒驾,且隐蔽性强,路面执法难以查处。日前,市交巡警部门罗列部分因毒驾引起事故的典型案例,提醒驾驶员珍爱生命,严守法规,远离毒驾。

 

案例一:2013年7月19日晚上九点,市交巡警大队查报执勤中队民警在广靖治安卡口开展盘查工作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驾驶员司某神情恍惚。经现场尿样快速检测,结果呈阳性。司某交代,7月16日晚上9点,他在某酒吧一卫生间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他被依法处罚。

 

事故原因分析:市交巡警大队民警介绍,毒驾中,驾驶人反应时间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人吸毒后有“飘飘欲仙之感”,精神会极度亢奋,出现幻觉、妄想等症状,这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驾驶能力严重削弱,甚至完全丧失判断力。不少人因吸毒会肆无忌惮地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狂飙,为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案例二:2012年9月8日晚上10:30左右,驾驶员宋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至336省道时,车辆左前部撞击由东向西步行的杜某身体右侧,车辆向右前滑行中又撞向西侧防护栏。交通事故造成杜某死亡、轿车烧毁、护栏损坏。

 

事故原因分析:毒驾,指未戒断毒瘾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情况也属于毒驾范围。宋某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雨夜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对车前路况疏于观察,临危措施不及,是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本起事故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一百零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一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二条 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