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提高部分特殊群体社会保障待遇

30.04.2015  16:48

      老军工、老知青、老职工……南京市将调整部分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待遇,新标准从今年元月起执行。具体是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的“老军工”(以下简称“老军工”),原支边、插队下放人员(以下简称“老知青”),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60年代部分精简老职工和保养人员(以下简称“老职工”)的有关待遇进行调整。

      “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标准

      符合《关于支援“三线”建设部分回宁定居“老军工”生活和医疗补贴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老军工”,其生活困难补贴上限由每月440元调整到每月500元。其养老金待遇与南京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2489元)差额少于500元的,补足至全市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水平;差额大于500元(含)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医疗补贴限额由每人每年6000元调整到7000元,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补贴比例不变,仍为40%。

      “老知青”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符合《关于原支边、插队(场)、下放人员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老知青”,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0元调整到560元。

      “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金标准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进行调整。对符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原省人事局《关于对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实行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建国后参加工作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90元调整至10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130元调整至125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每人每月1270元调整至1410元。“老职工”生活补助费、保养金补贴及丧葬补助费由其所在企业发放。企业无力支付或倒闭破产的,由产业集团或主管部门支付,后者无力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上世纪60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提高。对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1]77号文件的请示报告》规定的上世纪60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原城镇户口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到980元;原农村户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到850元。

      同时,对于部分“保养人员”的保养金标准也做出提高。对符合《市劳动局关于保养人员提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规定,享受保养金的人员,保养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90元调整到980元。2015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上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60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和保养人员,其丧葬补助费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保养金)标准乘以10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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